目 次
1 总则…………………………………………………………………………37
2 术语…………………………………………………………………………38
3 基本规定……………………………………………………………………39
3.1 设计原则…………………………………………………………… 39
3.2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9
3.3 照明灯具选择……………………………………………………… 40
4 照明评价指标………………………………………………………………42
4.1 照度或亮度………………………………………………………… 42
4.2 颜色………………………………………………………………… 44
4.3 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4
4.4 眩光的限制………………………………………………………… 45
5 照明设计……………………………………………………………………47
5.1 建筑物……………………………………………………………… 47
5.2 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49
5.3 商业步行街………………………………………………………… 51
5.4 广场………………………………………………………………… 52
5.5 公园………………………………………………………………… 54
5.6 广告与标识………………………………………………………… 55
6 照明节能……………………………………………………………………58
6.1 照明节能措施……………………………………………………… 58
6.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59
7 光污染的限制………………………………………………………………61
8 照明供配电与安全…………………………………………………………67
8.1 照明供配电………………………………………………………… 67
8.2 照明控制…………………………………………………………… 68
8.3 安全防护与接地…………………………………………………… 68
附录 A 城市规模和环境区域的划分……………………………………… 70
附录 B 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72
附录 C 嬉水池和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73
1 总 则
1.0.1 在总结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 础上,并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的夜景照明规范,简要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要求和总的原则。 1.0.2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 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也就是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 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本章共列出了本规范出现的相关术语共 31 条。 编列以上术语的原则: 1 便于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查找和使用。考虑到使用本规范的初级、中 级和高级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一,而且初级和中级设计人员数量较多,因此在 本规范中出现的相关术语基本上都编入到本章术语。 2 尽量压缩或减少引用国家标准《电工术语照明》GB/T 2900.65-2004 和 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2008、《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和《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中的术语。少数重复的术语, 是因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必不可少或是从城市夜景照明角度在内涵上有所扩展 或变动而收录的。 编写时参考了下列与城市夜景照明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1)CIE 出版物《国际照明术语》No.17.4(1987); 2)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2008; 3)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 4)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5)行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 本标准的术语的中英文名称和定义是通过对以上参考文献资料进行反复研 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
3 基 本 规 定
3.1 设 计 原 则
3.1.1 本条规定同步设计的原则,也就是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被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 3.1.2 本条规定以人为本,彰显个性,注重夜景照明整体艺术效果的原则。 3.1.3 本条规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的原则。 3.1.4 本条规定防止夜景照明产生光污染的原则。 3.1.5 本条规定慎用彩色光的原则。 3.1.6 本条规定安全的原则,其中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 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等被照对 象免受损伤。
3.2 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2.1 本条规定对选用照明光源基本的要求。 3.2.2 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 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 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合理的。 3.2.3 本条规定选择照明光源的一般原则: 1 泛光照明多用于大面积的照明场所,而高强气体放电灯具有光效高、 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 2 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因体积小 通常比较适用于内透光照明。 3 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灯带体积小,并为线 性光源,比较适用于轮廓照明。 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场所对颜色的识别有一定要求,因此需选用高显 色性光源,如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 紧凑型荧光灯和小功率的高强气体放电灯亮度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也有利于节约能源。 6 强调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使用 LED 和 EL 光源,以节约照明用电。 7 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 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 故不应采用。 3.2.4 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则: 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 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 2 当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宜配用镇流器功耗占灯功率的百 分比小于 11%的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它比普通电感镇流器节能;这类光源的电子 镇流器尚不够稳定,暂不宜普遍推广应用,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 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目前市场上有这种产品。在电压偏差大的场所,采用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
用恒功率镇流器。 3.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 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间的距 离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 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 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3.3 照明灯具选择
3.3.1 本条提出了选用照明灯具基本的要求。 3.3.2 本条规定了泛光灯灯具的低效率值,以利于节能。主要是根据调查 的灯具的效率值,同时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的要求相一致。 其他类型灯具效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3.3 主要是根据防护等级的划分原则及使用场所的条件制订,同时与《城 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的要求相一致。 3.3.4 出于对可能伤及人员安全考虑,特制定本条。 3.3.5 采用标有△ F 符号的灯具,强调夜景照明设施的安全要求。
4 照明评价指标
4.1 照度或亮度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以及步行道、广场等室外 开放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为亮度、照度和半柱面照度值。地面水平照度是为了看 清地面上的障碍物和地面的起伏,以免绊跌或失足。本规范中的低值规定为 2lx,与 CIE 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推荐的低值一致。 离地面 1.5m 处的半柱面照度是为了行人晚间能够辨认其他趋近的,或附近离开 一定距离的平均身高的来人脸部特征,以便提供必要的安全感。研究证明,4m 的距离使行人能有足够的时间辨认和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而在这个距离,辨认 和估计一个人的企图所需的小半柱面照度为 0.8lx,本规范为使用者的便利, 将低要求规定为 2lx。 在照明情况较为复杂时,垂直照度 Ev与半柱面照度 Esc之间没有固定的换算 关系。但是在单个点光源照射下: Esc=φ/πrd Ev=φ/2rd 因此:Ev=π/2×Esc 本规范中半柱面照度与垂直照度之间的换算关系即是按照这一简化公式得 出。 4.1.2、4.1.3 本条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均匀度均为参考面上维护周期末的维 持照度值。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洗周期,从本 规范表 4.1.3 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本规范的维持照度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减后的照明值: 1 在计划更换光源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 2 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引起的输出流明的衰减。维护系数即是在灯 具设备维护周期末,由于上述衰减后,参考面上的照明值与初始照明值之比,它 是光源流明衰减因子与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乘积。 本规范中,光源的流明衰减因子按照其初始流明的 70%计算;由于污染引起 的灯具输出流明的衰减因字,则参考了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 中给出的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推荐值,该推荐值如表 1 所示。
注:环境污染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 300μg/m3,如 大型公园、风景区;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 600μg/m3, 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地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地区。
本规范中的平均照度(average il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代表性 的多点照度的平均值”;平均亮度(average 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 代表性的多点亮度的平均值”。有代表性的点的数量和位置可参照国际照明委员 会标准《光度学——物理光度学的 CIE 系统》S 010/E:2004 和北京照明学会等 编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第 16 章夜景照明的测试和评价的有关规定确定。
4.2 颜 色
4.2.1 本条是根据 CIE 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的规定 制定的。光源的色温或相关色温的选择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涉及心理学、美学问题,也与气候环境、区域特色有关。城市中功能性照明的 照度值较低,适宜采用低色温和中间色温光源,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物(构筑 物)泛光照明,则适宜采用高色温光源。 4.2.2 本条将城市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以一般显色指数 Ra作为评价指标, 光源显色性应按本规范表 4.2.2 确定。 在 CIE 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将光源的显色性分为 5 个级别,分别为:A=90 以上;B=80~90;C=60~80;D=40~60;E=40 以下。 其中 A 类主要为白炽灯、卤钨灯等热辐射光源,D 类主要为高压汞灯光源,这 两类光源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已经不被推荐使用。故本标准中,将显色性的 5 个级别合并为 3 个级别。
4.3 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3.1 本条中照度或亮度均匀度的评价指标包括均匀度 U1 和均匀度 U2。前 者是给定平面上照度或亮度的小值与大值之比,即 Emin/Emax 或 Lmin/Lmax,涉 及视觉适应和地面上的显示;后者是给定平面上照度或亮度的小值与平均值之 比,即 Emin/Eav或 Lmin/Lav,涉及视觉舒适感。 4.3.2 观察者主观上感觉的明亮程度,可以称之为“视亮度”,视亮度没有量 纲,它与人眼的适应水平有关,与仪表测量得到的亮度是对数关系,即亮度增加 10 倍后,视亮度大约提高 2.3 倍。本条用加强照明表现特定的目标,如建筑物、 构筑物、门头、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或照度 的对比度规定为 3~5 的主要依据:①综合考虑照明效果、节约能源和防止光污 染等因素,特别是节约能源的因素;②相关的标准和调研成果,如英国《城市照 明指南》和北美照明学会《照明手册》第九版规定的对比度为 5 时,可较好地凸 显被照物;又如表 2 所示天津大学的调研结果表明 1:5 可达到强调的要求。
4.3.3 城市夜景照明中的立体感评价主要是为了减少阴影,更好地展示被照 对象的细节,比如对行人面部特征、城市设施的外观造型的辨识。检验被照对象 立体感的指标有多种如照度矢量与标量照度比,平均柱面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以 及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之比等。本规范采用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是其中一种 较为简单易行,又比较有效的方法。 4.3.4 城市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和谐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中采用多 种彩色光线时,建议先进行现场试验,以检验照明效果。颜色的对比和适应能影 响人的主观感觉,可以利用它的规律使照明设计获得良好的效果。不和谐的颜色 对比则会扭曲照明对象的夜间形象,降低照明区域的吸引力,甚至对行人和车辆 造成危害。
4.4 眩光的限制
4.4.1 城市夜景照明应将眩光限制作为一项评价指标。眩光的形成是由于视 场中存在极高的亮度或亮度对比,而使视觉功能下降或使眼睛感到不舒适。阈值 增量(TI)是描述道路照明眩光而提出的一个照明评价指标,涉及失能眩光;居 住区和步行区内的灯具一般装的较低,而行人和自行车的行进速度较慢,故应限 制灯具的亮度,并考虑不舒适眩光的影响。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应以阈值 增量(TI)度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7.0.2 条的第 3 款的规定。 4.4.2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产生的不舒适眩光应 符合本规范表 7.0.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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