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三大门道
说起彩礼,大家都不陌生,可是,里面的门道或许会刷新你的认知。
什么是彩礼呢?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地域广阔,全国各地的婚姻习俗差异很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1.地方风俗:地方风俗是认定彩礼的关键性因素,地方越小,彩礼风俗越明显;地方越大,彩礼风俗越不明显,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
2.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在认定彩礼时,要看赠与财产的前后,双方是否已经表达过结婚的意愿、是否已经谈婚论嫁。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在节日期间发5200元、13140元等特殊数字的红包,一般视为联络感情的普通赠与,在分手或结婚不成时,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3.财产的价值:一般而言,财产价值越大,越容易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财产价值的大小判断,不看绝对值,而是相对值。
4.赠与的时间:赠与的时间越靠近悔婚时间或提出结婚时间,越容易被认定为彩礼或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只列举了三种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
1.男女双方没有领证结婚、曾共同生活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可能会打折,因为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彩礼既有可能用于结婚喜酒,也有可能用于生育孩子或堕胎,会产生实际支出。
2.男女双方已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有可能酌情返还彩礼。
例如,女方收取了48000元彩礼,双方结婚后均到外地打工,长期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又无生育子女,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24000元彩礼。
3.所谓的“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给付彩礼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或者可以理解为:男方给女方彩礼后自己变成了“乞丐”!
彩礼的六大高发盲区:
1.婚后收取彩礼
以前遇到一些离婚咨询,彩礼是在婚后收到的,比如,女方说自己的存款有100万元,其中有30万元是男方家给的彩礼,那这30万元究竟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事隔多年,怎么证明是彩礼呢?如果证明不了,这30万元就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先收彩礼,后领结婚证,这个道理很简单,然而,实务中还是有很多人会犯错。
2.实物彩礼,由谁保管
一般而言,男方给对女方金银首饰等实物彩礼,没有收据,这就导致结婚不成时,男方难以证明给过什么彩礼,自然也就无法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女方而言,她嫁到男方家里,金银首饰一般也保存在男方家里,而这些东西往往由男方母亲保存,名义上是替他们保管,日后,女方不好意思开口要回来。
离婚时,女方找不到这些金器,也就无法要求分割了。
3.现金彩礼,谁能证明
当男方以现金方式给了女方彩礼,在悔婚时他也很难证明曾经给女方多少现金,万一女方不承认,男方也就毫无办法。
4.用彩礼购房,有何坑
在这里要说的是,用彩礼购房时,提前明确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对双方而言均是一种保障。
5.借钱付彩礼,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债
女方在收取彩礼时,要尽量考虑到男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因为,男方家是否借钱给彩礼,女方很难识别和控制。
6.酒席期间收到金银首饰份子钱
这里的财产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离婚时因难以证明存在这些财产,法院一般无法处理,最终,谁控制这些财产,实际上就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