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作调整,没有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一直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和发展。近期媒体报道《矫正法》草案三审稿,了解一些 内容,小生不才说说自己的看法(没有看到全文)。
一、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首先是人。人权天赋,给予人的待遇(不能因为要“死死”的监管,而忽略作为人的权利)。对于人权的保护在三审稿中体现(二审稿已有体现)。如:缓刑,理论界本有争论,由于这里是公开的平台,不展开。
二、技术手段使用合法化并严格设置使用条件和程序。严谨是法应有的本色。
三、社区矫正祛“社区矫正监狱化”。目标: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会和谐。因素、因素、因素——断掉不利的,建立有利的——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因为,目标的修改,工作的方式、方向也会发生大的变化。是彻底的 祛 “社区矫正监狱化”。
四、因为三,所以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社会力量的参与、家庭的介入。这块可以写一本书.......省略若干字。(有没有能力恐慌?没有的是还在睡大觉吧。)
五、因为四,社区矫正需要警察,但只是辅助(可悲的是个别助理员还做着警察梦)。最重要的主体是——社区矫正官(目前还是提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矫正官的 选、评、育。最希望的格局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矫正官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四位职业化“工程师”。
六、具体到工作。举例调查评估,怎样的才是合格的、有价值的调查评估呢?调查评估的质量如何管理,考评?
七、再犯率,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正视、直面........这里更不能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