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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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焦某涛在中央花园项目部副总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带领张某及薛某到西平县焦家胡同拆迁户焦某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谈判,未果后,张某南带领李某争等6人采用长时间坐在焦某家不走,辱骂、威胁并砸烂家中门窗玻璃、三轮摩托、水泵等物品的方式强迫拆迁。在焦某一次坐车外出时,陈某带人把焦某拦下,将其挟持到县委招待所楼下,强迫搬迁并进行威胁,焦某迫于无奈到项目部签订拆迁协议。
2011年8月至9月,焦某涛在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带领张某、薛某去拆迁户孙某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拆迁谈判,未果后,张某南带领彭某等4人采用言语威胁、长时间坐在家里不走、辱骂、砸门窗玻璃,夜晚往院里扔砖头等方式强迫其搬迁;后陈某等人趁孙某家中无人时,在刘某梁的指使下派人将孙某家的大门、住房二层及南边配房扒倒,致使孙某家中的洗衣机、空调等物品全部砸毁。2012年2月,张某南带领彭某等6人对孙某及其妻子宋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迫其搬迁。
2011年9月,焦某涛在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带张某、薛某先到拆迁户唐某家,后又到唐某位于西平县人民医院东边的室内装饰店内采用言语威胁进行拆迁谈判;未果后,陈某带领张某、薛某等人长时间坐在唐某店内不走,跟踪、辱骂唐某,并将唐某店内的顾客赶走。谈判过程中,李某争打了唐某的左脸一拳,陈某将其屋内的饭桌掀翻。某日唐某在西平县柏城商场家具城办事时,张某南等人将唐某带到中央花园项目部,对唐某进行殴打,后将其拉到项目部门外再次进行殴打。唐某最终迫于无奈签订了拆迁协议。
2011年10月,焦某涛安排陈某带领张某、薛某到拆迁户赵某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拆迁谈判,未果后,张某南等人到赵某家采用坐在家中长时间不走、辱骂、堵门等手段施压。2012年2月至3月间,张某南又带领董某等人将赵某家的窗户玻璃全部砸烂,并在晚上往其家扔鞭炮。赵某迫于无奈签订了拆迁协议。
2011年年底,焦某涛在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带领张某、薛某等人到拆迁户李某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拆迁谈判,未果后,陈某带领张某南等9人采用坐在家中长时间不走、辱骂李某及其妻子王某,晚上在李某家门口放鞭炮等方式向李某施压。某日王某带其子李某阳外出办事,陈某先是进行辱骂,后张某南和另外3名组织成员追上王某,站在胡同口不让人进入,对王某进行两次殴打。后李某迫于无奈签订了拆迁协议。
2012年4月,焦某涛在刘某梁的授意下,安排陈某带领李某江等人到拆迁户夏某家采用言语威胁进行拆迁谈判,未果后,张某南带领4人长时间坐在夏某家不走,陈某指使张某南等人以打砸夏某家的玻璃门窗并在院里放鞭炮等方式迫使夏某签订协议。李某江与祁某戏(夏某的母亲,71岁)发生争执后,李某江打电话喊来陈某、张某南等5人对夏某、祁某戏、张某玲(夏某的妻子)、夏某浩(夏某的儿子,15岁)进行殴打。夏某迫于无奈签订了拆迁协议。
(其他事实略)
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焦某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滋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焦某涛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20起寻衅滋事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辩称不构成参加黑社性质组织罪。
(二)法院判决
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焦某涛等人所涉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尚未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对公诉机关对焦某涛等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涛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焦某涛等人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20起,但其中第12起仅致一人轻微伤,不能认定情节恶劣,第16起、第18起均系因琐事引发争执殴打,事后赔偿被害人钱款,该两起事实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害人的人体损伤鉴定,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程度,故对该两起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涛、刘某梁、陈某、张某南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定,其刑期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鉴于被告人焦某涛、刘某梁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等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焦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3.被告人张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评析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第一种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种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种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提升
第一条,为什么本案例里面最终没有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答:如判决所示:“被告人焦某涛等人所涉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尚未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即他们的行为未达到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标准,所以不能定性为黑社会犯罪。这是法官综合全案案情综合分析评判得出的定性结论。
第二条,如何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等四个方面,且应当同时具备。
公诉机关指控以焦某涛为首的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中仅涉及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指控的20起犯罪事实中,有12起是该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11起暴力拆迁引发的寻衅滋事和1起因焦某涛为承揽工程而实施的寻衅滋事。指控的犯罪行为虽然在次数、手段上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应当看到,焦某涛等人是因为中央花园项目才聚集在一起,但他们并不是依靠非法手段获得该项目征地拆迁业务,而是受项目部雇佣从事暴力拆迁活动。除了中央花园项目,焦某涛等人并未染指其他拆迁工程,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只需要采用暴力、威胁、滋扰手段迫使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住户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即可,不需要实施其他更多性质不同的犯罪来制定西平县拆迁行业的从业规则或者影响当地与征地拆迁无关的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一点,也可以反过来证明焦某涛等人只是依附于中央花园项目,通过配合征地拆迁牟利。截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之时,其既没有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意图,也没有以非法控制为目的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当然,正如之前所说,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进行整体考察,并不是仅凭未触犯多个罪名这一点就可以认定某一犯罪组织是否涉黑。
第三条,现在全国正在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各位身边遇到黑恶势力欺凌,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政法部门反映。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5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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