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先要声明的是:以下只是本汪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的一些认识,不代表各现场海关执法。
“不可分割物品”的概念分别出现在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
2010年第43号公告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010年第54号公告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一般认为:
不可分割物品即一个整体,分割后不再成为独立的两样或多样物品;可分割物品由两个或多个物品组成,分割后可独立成为两样或多样物品。
但在实践执法当中,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现争议。如果不能认定为不可分割物品,邮件将被退运,因此容易成为通关者质疑的一个重要问题,请看下面的对话:
你说这手机里面有充电器,算不算“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
一般而言,配套的充电器可以算是必要组成部分。
网页内容来自海关律师网
那手机盒子里面有个耳机应该也算咯?
算吧。
那我买个AirPods再加个iPhone为什么要给我退运?
这不明显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吗?!
AirPods,无线耳机
好吧,那我再问你,我买一个锅,上面有锅盖,算不算“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
算吧。
那我买一个手机加一个手机壳为什么要给我退运?
你这锅与锅盖是原产品配套的,所以它是一体的。而手机壳不是啊,是自己依据手机型号,单独购买 ,打包邮寄的。
没这回事,红太狼打灰太狼从来不用锅盖。
嗨,你这是用平底锅的正确姿势吗?也有本来就不带锅盖的平底锅啊!
那我再问你,一包纸尿裤算不算“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
那肯定算。
那为什么我寄了一箱奶粉你给我退运了?
这个我知道,您这一箱奶粉实际上里面是有6罐奶粉,自然不能算啦。
那我这纸尿裤一包拆了还有30多片呢?! 对了,你刚才说的锅盖和锅算是一件吧?
咦,怎么又倒回去了?算算算。
那一个茶壶配四个茶杯算吗?
算吧。
那男女对戒、对表算吗?
应该也算吧。
那我买的西服三件套算吗?
算吧。
那我买的衣服和配衣服的鞋子算吗?
算吧——不对,不算。
为什么不算?
你这衣服和鞋子明显是两样东西!
那你锅和锅盖不是两样东西?一套茶具,一个茶壶四个杯不是五样东西?一对对戒、对表不是两样东西?西服三件套不是三样东西?
这……
以上对话不难发现,“不可分割物品”的认识并不统一,如果严格按照物理的不可分割,很多东西都算不上不可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理,个人认为不可分割物品应该表述为:
①独立包装的,②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物品。
第①点很好理解。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条件,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条件。单独的一间房不能登记,所以不能算是一个整体——所以动产(即物品)在交付(邮寄)时,如果本身是独立包装的,我们应该认定它是不可分割的物品。比如,尽管手机盒里面有手机、有充电器、还有耳机,都是可以单拎出来算一个物体的,但作为独立包装,本身应看做是一个整体。而像AirPods这种单卖品自然不能混为一谈。
不过在实际生活当中,还有不少情况是独立包装里面还有包装的。比如一箱纸尿裤,拆开来看,里面是两包纸尿裤,那么你觉得这“一箱纸尿裤”算不算单一不可分割物品呢?
关于这一区分,我的朋友老王就认为,要看是不是影响了物体使用,但实际上,我炒菜的时候也不用锅盖。所以,我们还是援用了《物权法》的认定,分割后是否减损了价值。
这个价值既包括了使用价值,也包括了交换价值。
比如我把一箱纸尿裤拆分为两包,这不影响再次转让的价值,但如果我把一包纸尿裤撕坏了,拆成一片片,别人自然认为是旧的,价值也自然打折扣了。
同理,一套茶具你也可以拆开来,但是拆分后会影响茶具的整体性;作为对戒的两个戒指除了是贵金属,更重要的是两个戒指的象征意义;西装三件套本身就是一起制作的,甚至是量身定制的,拆分以上这些物品自然价值也会有所减损。
国贸166
陆新悦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