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爸离职了,一是年纪大了——还有2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二是太累了——常常需要工作到凌晨,对于已经年过半百的人来说真的伤不起。
说来老爸还真是专一,在那里工作一干就是21年。根据相关的规定,老爸的离职可以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是关于这笔补偿金的数额,老爸和单位未能达成一致,老爸为此还特意买了一本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研读,打算为自己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补偿金。
那天回家吃饭,我随手翻了一下那本神圣的劳动法,看完之后,我难过极了,因为那上面所赋予的劳动人民的权益,没有几条属于我。
就拿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来说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我想说,这规定之于医务工作者,简直是太搞笑了。
我们每隔2天上一个24小时班,上完24小时班之后还要交班、查房、开医嘱、办出院,完成这些工作,通常已经是第二天的中午了。
再来看看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很想知道,怎么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每次看到医生猝死的新闻就格外心痛,救死扶伤的职业却唯独救不了自己,真的好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