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死亡”的正确姿势(三)-2021-01-23

对公司的“死亡”问题我已经写过两篇文章和大家分享,还收到一些网友的私信提问,提出了一些有难度、需要思考后才能回答的问题。比如:为什么拥有10%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而不是8%呢?这个问题很的烧脑。

在建立自己的对公司“死亡”处理的知识框架以后,就必须认真研究其内容细节,学好这些知识有利于普通律师向破产清算律师专业方向的转化,促使自己走专业化的道路。更重要都是对于创业者和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比例有个清楚的认知边界。

今天安律师就和大家分享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在公司解散中,为什么是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公司的解散,这个10%比例是个什么样的节点呢?

第一,法律是如何描述公司拥有10%的股权的股东是可以提出解散公司的?

公司的解散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不是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公司的解散,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我首先回顾《公司法》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在这些解散情况下对10%这个敏感比例是如何描述的?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五种公司解散的情况,前四种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就不在详细描述,如果哪位需要里了解可给我发私信,我会单独给你免费咨询,今天讨论的就是第五种情况。

该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那182条又是如何的说的呢?《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描述的非常清楚,你看明白了吗?10%股权股东表决权拥有者才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权利者,其它股东没有这项权利,如果不想被“割韭菜”这个权利就非常重要。

第二,这10%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在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时有哪些前置条件?

明白了10%作为解散权的基本比例后,你注意《公司法》把公司的解散权从180条第五项又用182条做了单独的描述,这就显得这条款非常重要,必须独立的理解。

182条的权利有几个前置条件,第一,管理困难,第二,损失重大,第三,无途径解决。如何理解这几个条件才是你行使解散权的基础。

所谓的管理困难,你可以理解为公司已经无法管理了,乱做一团,制度形同虚设,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的、经营者都在管,管理已经无法让企业继续持续发展,说白了就是企业开始连年亏损,再不刹车,就公司就彻底玩完了。

损失重大指的是除了股东的资本金赔光光,企业的亏损还会波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还不如让企业解散止损让社会安定。

无途径解决说的是在企业股东之间进过开会,第三方介入调解等工作后,均无法让企业的股东达成一致的“康复”企业的意见,也有股东和董事长发生不可冲突的矛盾,有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把其他股东完全不放在眼里,自己独裁经营。这就会让股东对其经营有“本质不利”的看法。具备了这个三个条件,股东就能行使申请法院解散的权利。

第三,为什么是10%,而不是8%背后的原理是什么?

这的比例我研究过,其背后的原理比较复杂,但是,有一点说明的是10%这个比例符合大众的心里条件。

从数据的角度来看,无法得出科学的道理,从大众心里的角度来看感觉10%的股权股东都认为公司经营不好,难道还需要继续经营吗?这是制度的安排。立法者是如何想的,无从可知。

我还专门对收集了一些数据,大概有40%的此类案件被法院驳回了拥有10%股权股东的起诉,60%的案件法院确定解散公司,如果股东拥有股权比例太低,那法院的这类那件就会多如牛毛,这也是国家对司法资源合理分配一种设计,总之,你理解为制度的安排和符合大众心里就好。

第四,这个10%股权比例给创业和投资的老板们有哪些启示?

如果你要加入创业的大军和朋友一起开公司,你必须理解这个比例。如果,你是10%股权表决权以下拥有者,那你只有分红的权利,你没有任何制约公司在走向危险时阻止的权利,或者你要投资一家公司,这权利也是一样。你的投资可能会被“割韭菜”。为了不让你的钱成为被割的“韭菜”,无论是创业还是投资把你的股权比例确定在10%以上才是硬道理。即便最终要公司“死亡”你还有一个申请权。

这是我对此的理解,不一定对,凡入股有这类问题的网友可以和我私信讨论,让准确的观念传播给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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