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有个词:期待可能性;同时,还有一个说法:不可罚之后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毁灭罪证等行为,都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对该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当然是有特殊情况和例外的)。
为什么这些行为不可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难道不是一种罪行吗?正是因为这些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做了错事、说了谎话,都会自然而然地隐瞒,我们又怎么能期待犯罪行为人不去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呢?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强人所难,是追求正义的要求。正如刑事诉讼法不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这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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