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 首先:让我们来看《保险法》,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的保单,不满两年的,理赔确实受影响!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没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偿。)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其次:既然保险公司有能力查到相关就诊记录,那么病史调查一般都在啥时候?
带病投保,确实会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保险公司要杜绝带病投保现象,应该在承保前对投保人进行体检。
可事实上,保险公司对所有投保人进行体检还不现实,虽然单次体检成本仅百余元,但若是对上万、上十万投保人都做体检,保险公司成本太高;此外,即便体检也是查尿、做心电图、身高体重五官等常规检查,很多疾病根本查不出来,体检意义可能不大。现在保险公司一般只对45岁以上的人或者保额较大的年轻人要求体检,45岁以下的人基本不体检,或者抽检。
从国外来看,保险公司投保前后都能查询到市民过去的医疗记录,但在我国,保险公司事前很少去查。在重大疾病险投保时,保险公司除了对年纪较大的被保险人,一般不会进行既往病史的调查。对于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会影响承保的病史,基本依靠投保人主动告知。
不过在被保险人理赔时,保险公司会通过医院调查被保险人的病史。发现隐瞒未报,就依约定解除合同,不赔偿,也不退还保费。基本上所有带病投保的问题都是保险公司事后核查出来的。
而作为消费者,想转嫁未来的风险成本,就必须做到:
⊙ 尽早投保!一旦病了再想投保,可能被拒保,也可能被拒赔!
4月1日起,我国已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这就意味着近30年任何一次住院病历都可以被查到,门诊的疾病史也可以被查到。如果你选择了如实告知,那么以年轻和健康作为投保资本的保险,以后真不是想买就能买了,任何一个细微病历都有可能被加费,任何一次住院记录都有可能被拒保!如果你选择了隐瞒病史,那么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理赔款没有,保费可能也没得要回。
所以,保险,一定要趁早买了!不是不相信自己的身体状况,而是没必要拿健康成本和金钱代价做赌注。而且年纪越小、保费越少;年纪越小,受保障时间越长;早投保早安心,早投保早受益,同样的保额,40岁的保费可能是20岁的1.5甚至2倍,而享受保障的年限反而短了,且20岁时缴费年限还可能选20年、30年交保费,40岁时能选择的则较少!
⊙ 如实告知!不仅是要遵守诚信原则,也是为能顺利理赔做保证!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既有病史者的审核会更加严格,并依实际情况做出直接承保、加费承保、除外责任或拒保决定,其关键因素在于病因和治疗的时间、方式等,建议投保者如实告知病史,并将以下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作进一步的审核:
一、住院治疗史:需提供出院小结、相关化验报告、出院后复查资料、后续治疗的病历资料,手术史还需提供病理检查报告;
二、门诊治疗史:提供门诊病历资料、相关化验报告、若无则需提供近期的复查病历资料、临床医生的明确诊断报告;
三、现病史:提供近期的检查与治疗的病历资料和临床医生明确诊断报告。
需要提醒的是:别侥幸可以拖过两年之后再申请赔偿,之前确实有不可抗辩条款发挥作用的理赔案例,但那是针对保险公司确实调不到被保险人的相关就诊记录、病例资料,对这种既往病症只能自担责任。但现在呢?医联体的推广、电子病历的新规、就诊记录,病例资料的归档已经很OK……
也别相信业务员让你瞒着保险公司,不递交相关病例资料去走人工核保,因为他们要的是现在的佣金,2年后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或分散风险,买一份保险,还提心吊胆,为今后可能的理赔埋下被拒风险,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