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换工作是职场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但有些公司故意刁难辞职员工,迟迟不给开离职证明,导致其难以入职新单位。找不到新工作就意味着饿肚子,怎么办?
首先,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当事人只有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