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漫谈365天】第5天(杨俭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家人亲友涉嫌犯罪怎么办之五
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真实?
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真实? 在办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会涉及到比对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同一度,以确定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常常有委托人询问,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可靠吗?有没有进行过编辑剪接涂抹?从证据的客观性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为客观真实的。但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亲眼看到的事实会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不敢轻易相信。有个别案件,当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对侦查机关不利时,不是找不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存储介质就是摄像头坏了,甚至辩解录像头是假的,用来震慑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破坏了侦查机关的公信力,导致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受到伤害。我们的家人亲友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在对其讯问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都是真实可靠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①、《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③,规定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范围,包括领导责任、单位责任。因此,我们不必担心家人亲友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附相关法律依据:
①《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未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 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作者: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