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家药师冀连梅问:药师平台存在的意义何在?我却想问你:你这个药师平台的正义何在?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网友@belovedbaby费费 发微博称:
女儿反复咳嗽一直是我的心病,近半年来频繁出入医院,用药无数,却终究还是经常反复,甚至出现了耐药性。浏览微博,偶然发现了问药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咨询了@和睦家药师冀连梅 ,她耐心而又细心的给我阐述了我女儿的病情,很受用,非常感谢冀医生,良心医生,也感谢问药师这个平台,真的很方便原博链接
我转评了一条:
我好奇一下:看病不是应该找医生吗?不是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吗?
我并没想到这么随意一问,引来很多她和她同事以及粉丝的口水,后来,冀连梅发微博直接圈我:
问药师平台存在的意义何在,这篇文章里已经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还要喷,就自己取关吧@爽临 ,走好不送。附文:《聚一群海内外优秀药师,做一件造福大家的实事》
并且转评他人评论我如下,看她口气,似乎以为我在质疑她的药师平台。
回复@DorothyChou:问题在于他不知道自己无知,也不想听你说什么//@DorothyChou:回复@和睦家药师冀连梅:别生气!有时候我也会生气,可是对于一个不知道尊重别人职业的人来说,我们只有做的更好,让无知的人更懂得我们职业的珍贵!
我是一介死文科生,本来你做你的“知名药师”,我喷我的“岁月静好”,咱俩没交集,不过既然已经被说“无知”了,那我就说说我知道的这点事儿吧,看看是我无知还是你无畏。
先说说药师,我找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寻求共识。
根据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内容可知,药师是“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的一类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得更详细: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从这些条款中不难看出,药师的作用是在医生和患者之间设置一个安全屏障,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师应该审核,审核无误交给患者。这个制度的设计者,设计药师岗位的时候,在医患之间距离应该是更贴近医生这一侧,和医生沟通更紧密。一旦发生医生用药不当,药师应马上和医生沟通,保护患者利益。
我们再看看和睦家药师冀连梅的文章:《聚一群海内外优秀药师,做一件造福大家的实事》
文章开头用了5个设问,然后给出观点
你的经历中隐藏着你的焦虑,你的焦虑不无道理,因为药品不是普通的食品,你懂得是药三分毒的道理,你知道药用好了治病,用不好致病。
然后声称要
毫不保留地写安全用药科普,一方面告诉大家对用药永远心存敬畏(笔者按:不滥用药),另一方面告诉大家用药有讲究,细节决定疗效,告诉大家各种药物使用中的细节以及注意事项。
然后,冀连梅就"精选了18位志同道合的优秀药师(其中包括两名工作在美国的华裔药师)"为"微信公众号里的40万粉丝提供有偿服务"了。这都是些什么服务呢?
我们认可循证医学理念,有真诚的服务意识,懂得尊重患者和彼此尊重,我们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思想,随时准备着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合理用药指导。
听起来挺美好,细想起来问题挺多。
医院外药房的药师以卖药为生,他们不是医生不能给患者做诊断,又要给患者开药,这个伦理风险很大。可是他们不用面对医生处方(这个不是很确定),所以我不想说这个群体。
你们住院药师,首先,不是医师,不得从事医事服务;其次,你是药师,法律规定你应该更多地面对医生,而不是患者。
如果你更接近患者并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合理用药指导”,会怎么样呢?
就拿文中开头的案例来说,患者医生开出头孢丙烯干混悬剂,患者吃了3天后让你叫停,这个药的疗程一般是7-14天,我不知道你有什么证据否定医生的诊断,让患者停药。如果你质疑医生诊断有问题,正确的程序应该是要求医生拿出诊断的证据。如果你没有证据推翻医生的诊断,这样停药虽然可能实质正义,但是程序上有这么重大的缺陷,你怎么保证患者利益?
也许你会辩解说:感冒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于病毒引起的,所以抗生素是无效的,因此我要求患者停用了抗生素,这个是符合患者利益的。好,那么我们再说这个”符合患者利益“的实质正义。
患者女儿5岁,咳嗽5天,医生开了“金振口服液”、“咳合剂”和“头孢丙烯干混悬剂,其中“金振口服液”中含大黄、甘草等成分,“咳合剂”含有甘草、板蓝根、麻黄。这两种中成药里面的这些鬼玩意儿,对患者健康无益且有害,你是心知肚明吧?别告诉我你不知道,你是循证的。但是这么维护患者利益的你,怎么不见你给患者指出呢?哦,害怕中医药法,要讲政治正确,此刻正义和患者的利益,在你心里似乎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吧?
还有,患者可是5天,按你判断是由于感冒引起的咳嗽。才5天诶,这对于感冒的病程来说再常不过。咳嗽超过1周才需要咨询医生(也不是你),感冒病好后,继续咳嗽一段时间很正常,慢性咳嗽超过4周,而且病因不明确,才应该去看看医生。这些知识美国儿科学会关于感冒的基本知识你有没有告诉患者?
另外,美国儿科学会早就以立场的形式明确指出:止咳药物对6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效的,而且还可能引起严重的副作用。咳嗽是孩子机体清除下呼吸道粘液的一种自然机制,一般来说没必要刻意抑制它。这个对讲究循证的你来说,应该是常识吧?我不用再给你证据链接了吧?那么问题又来了:怎么没见你为患者正义地指出呢?
我可以理解你在当前国内环境下,对中医的观点难以启齿。没问题,我们都理解。但是,请不要踩着我的名字,又想当那啥,又想立那啥。好了,退一万步讲,你这些都没问题,你面对病人的咨询,撇得开非法行医的嫌疑吗?你绕不过去的药师伦理的。
话回到开头,你还觉得我无知么?
PS:之前的微博那都不叫事儿,这才叫喷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