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新的办案规则。
新办案规则一共五章八十一条,由于时间有限,我们重点学习一下和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以及新规则相对旧规则改动的地方,有些改动和我们的具体工作息息相关,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与此相关的工作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第一条是实施办案规则的目的,即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办案程序。
第二条是重点条款,即我们的仲裁办案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用多说,这是我们日常工作中接触最多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这是用人单位资格最低一层;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之前的案件华英中学,颐心医院等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比如刚刚开庭的公安局,和房管局。《劳动合同法实施规则》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四、五项在仲裁事由明显减少,主要是旅行聘用合同或终止人事关系。
第三项用人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作中也会遇到,这种情况应严格以编制为依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解决。平时我们工作中也是按照这样的程序,先调解,化解矛盾。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也就是说必须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是一般规定部分,经常用到的是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优先管辖;
2明确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由优先受理的管辖
3明确劳动合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第十五条是对延期举证的新规定,这一条是参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修改的,主要是出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办案的需要。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