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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了一篇非常好非常专业的文章,提到一个概念:表见代理。
说实话自己有些孤陋了,代理和无权代理是啥意思,我是知道的,但表见代理的概念还是第一次听说。
关键是表见代理行为还是企业重要的经营风险,觉得有必要解读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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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在企业中可谓司空见惯,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业务、采购人员代表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其一购一销的行为都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虽然进入了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一些企业隐去了业务、采购人员推销(订购)、谈判、签约、收款(付款)等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还是依靠传统的业务、采购人员现场营销、采购方式,因此,能否做好对代理行为的管理就尤为重要,毕竟这一行为的结果很可能是要由企业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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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有法律界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通俗点说,说是我是采购员,代表公司签了采购合同,合同出现了纠纷,公司要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也有几种情况被认定无效代理,如代理权限的认定等,这里不细说,有法条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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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的情况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法律后果却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情形。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情形。
文中举的个案,有点就发生在身边的熟悉感:
张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8月,张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张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项。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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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本案中,张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是显然的。因此,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在本案中,在张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张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张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履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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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就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发生法律行为关系者)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表见代理中“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其构成要件为:
①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③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上个案例中张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就是因为具备了这些要件,乙公司方可要求甲公司履行违约责任的(尚不细论是缔约过失责任或是履行违约责任)。因此,表见代理虽前提也是无权代理,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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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还在于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是一种无权代理,其法律效力则需要待定。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去一一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强求相对人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必将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将导致代理制度的虚设,人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同时,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无权代理人的保护。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或对代理人进行惩罚。当然,法律在肯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时,侧重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这也反映了法律对不同利益关系的衡量。但在法律明确规定因表见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的时候,被代理人就不能以其空白合同书为被盗的理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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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做为企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得防啊,风险是一样的大!企业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吗?有防范措施吗?措施有效吗?多问几个为什么,或许担忧的风险不会发生!
不骗人,不被别人骗,这是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