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模式:
一、股权并购(收购股权从而取得开发经营权)
二、资产并购(出具货币资金直接购买另一家企业的房地产项目,需更名五证)
资产并购条件:《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税目比较 :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标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房地产并购交易流程
1、达成合作意向(意向书:锁定交易条件、保密、排他、意向金)
2、开展尽职调查(要不要投?怎么投?)
3、签署收购协议(根据尽调结果及交易目的设计交易架构)
4、资产及股权交割(签约主体:股东还是公司?)
①约定交易价格,需注意事项:
通过严谨的表述保证转让价款的准确性,如有可能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基础和依据、有无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特别情形、计价单位、计算公式,异常情形的股权转让价款调整约定、对应的股权比例和出资额等内容,以避免履行风险。
参考表述案例:
需注意几点:
1、股权转让存在溢价的情况下,应当约定税费分担方式!
2、价款支付方式约定清晰,避免模糊约定造成争议。如果双方对履行先后顺序存在顾虑,则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监管的方式予以履行。
②违约责任:
1.对等设置;
2.可执行性;
3.系统关联;
③资产及股权交割:
1.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2.档案材料的整理、移交
3.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处置
4.公司资产清理及归属
5.公司印章的交接
6.公司证照、文件的移交和重新办理
7.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接
8.工作人员的交接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核心风险点
1、项目公司治理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职位安排
议事规则:二分之一决、三分之二决、一致决
2、工程成本管理及偏离率
3、管理费和品牌费
①与大品牌开发商合作目前约定管理费、品牌费的较多;
②约定清楚范围、比例、金额;
③为项目公司提供票据
4、资金投入及管理注意事项
①同股同权、同比例资金投入(合作双方必须具备跟投能力;合作前确定投资计划、合作中严格按照投资程序进行,避免大股东利用此约定损害小股东利益;尽量避免折股、可以考虑利息)
②注册资金、开发资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尽量小一点)
③项目公司融资、融资成本
④股东同比例担保、不能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担保
⑤还款方案
⑥股东借款的收回
5、利润分配
①预留部分铺垫资金后,提前进行项目盈余资金的使用
②应予分配的时间、项目节点
③资金分配、实物分配的方法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