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赔偿条款的offer具有法律效力吗

前言

很多从大学刚毕业出来的学生,对社会的一切都很迷茫,在面试入职这一环节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收到offer之后不去需不需要负责任、收到offer之后企业又不要你了该怎么办。前几天有朋友这方面的问题
恰好我之前有遇到一段这样的经历,可能有的人遇到过,能跟我感同身受。也希望能给没遇到的人一个警示。

那时候刚毕业,去一家公司去面试工作,第二天接到HR的电话,首先是问我前一天面试的怎么样,而后又问了我一些之前的经历之类的。再谈薪资,一切进行的很顺利。

最后她说,offer里面会有一个入职合同,如果规定时间不来的话是需要赔付一个月工资的。接着就收到了offer,offer里面附带了一张图片,手机拍的一个录取通知书,里面有一些需要带的入职资料,以及有一个附带条款:如果XXXX年XX月XX日不入职,按规定赔付一个月工资。我回复了邮件:收到了,谢谢。

写到这里,我的重点就来了,offer里的那个不入职需要赔偿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我在网上找了很多相关资料。

以下是我找到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确定正确性):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offer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到达)。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4、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即,如果offer明确了有效期限的,那么,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单位不能撤销offer);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位拒绝这份offe);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即offer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即offer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offer);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录用通知书的风险及解决方法

1、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过来,此时,一旦劳动者的体检报告有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可能为时已晚,因为,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单位要收到要约的约束,此时,再反悔不想录用的,又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建议大家把体检环节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来进行。

2、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裁判者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3、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即劳动者的承诺期限)?
虽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录用通知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确定承诺期限了,录用通知书就不能撤销(只是单位要反悔、撤销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备注: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这个,太太还是只能有一位的,千万不要有两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书写录用通知书,还是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有效期限,否则,一旦劳动者拿到这个offer,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来(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别的公司了),过了几个月之后,再拿着这个找上门来,完了,单位就又麻烦了,尼玛,这小子,该来的时候不来,不该来的时候来了。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这么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劳动者的确认就是承诺了,一旦劳动者承诺之后,则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要设置好劳动者确认的条款及格式,并要求劳动者将确认文书回邮单位。

5、录用通知书和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录用通知书既然作为合同成立环节的一环,当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7……

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那么,单位和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单位作为提供要约的一方,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将来追究的时候有章可循,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劳动者确认: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属于本公司违约,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劳动者已离职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而我上面描述的那种情况,就属于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这一块,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这就说明上述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比如收到邮件后你有明确回复我会在什么时间准时到公司入职,所以,有些offer也不是你想拒就能拒的。

不过,如果你回复了回去又实在是不能去,一般来说在没有对用人单位利益有损伤的情况下,是可以跟公司商量的。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最后希望大家收到offer之后不要过于着急去回复,想想清楚。以免对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人非专业人员,以上仅为个人经历以及意见,不作为任何法律参考,如需专业意见请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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