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认证环境标准
有关环境管理的准则
6.1 受认证公司必须有一份环境方针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
该注册公司的责任人; 最大程度减少和监控废料和排放物的文件程序; 在发生废水事故时注册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的程序; 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对员工进行节水与节能、适当使用与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品以及化学品正确处置等方面培训的文件记录。而且该手册还必须包含针对上述问题采用的改进计划。
6.2 受认证公司必须对化学品、能源、水消耗和废水处理进行全面的存档,包括对废水沉淀物的处理。
6.3 没有经过废水处理的废水不得排放。可以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在公司内部进行废水处理 - 当地机关进行的废水处理
6.4 废水里不含任何添加剂,应被冷却至40/104以下才能排放。
6.5 pH 值小于6 大于9 的废水,应被中和至介于上述限值之间为止。
社会准则
适用于认证链的任一环节,并始于废品收集站。这也表示,废品的供应者尚不在认证范围之列。标准正努力将社会准则推广至以回收为目的的废品收集站的供应链中。
有关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准则
7.1 被认证的公司须提交一份最近的对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风险评估的书面材料。
7.2 被认证的公司须持有一份最近的关于健康、安全以及卫生资格的书面手册,须包含上述涉及到的风险评估问题,例如,事故以及紧急处理程序、卫生程序、以及应对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的处理措施。
7.3 被认证的公司须任命一名高级管理者来负责所有的健康、安全以及培训事宜。
7.4 所有工人都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服装(防护面具、鞋子、手套)并且这些服装须由被认证的公司出资购买或租用。
有关工人权利的准则
8.1 在被认证的公司里不允许存在强制性或担保性的劳动力。
8.2 身份证件或(每月)存款不应该由被认证的公司来持有。
8.3 工人有权在做出合理的通知之后离开公司。
8.4 被认证的公司应授予所有的工人可以自由参加或组建工会以及可以就工资问题进行主动谈判的权利。工会和劳资谈判机构的替代形式,如受认证公司与当地政府建立地方委员会,仅适用于工会被禁止的国家中。
8.5 建立适当的程序,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以保证工人代表没有受到歧视。这些代表应能够接触相关的人员以及设施,以开展他们作为代表的工作职责。
8.6 受GRS 认证的公司不得雇用儿童。之前已经雇用儿童的受GRS 认证的公司应采取和/或主动实施适用于这些儿童的教育程序。在实际中,公司采取的这些措施应包括向涉及到的童工儿童提供学校教育,直到他们年满16 岁为止。关于定义的问题,按照ILO 的定义,“儿童”和“童工”应在该文中出现。
8.7 16 至18 周岁的人员不得被雇用做夜间工作或在危险的环境中操作。这点是根据ILO 惯例中C138和C182的规定。
8.8 工资应该按照每周工作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基准工资。
8.9 应该用简单易懂的书面资料告知所有的工人他们的雇佣条件。(例如,通过一个雇佣合同)。这些信息中应该包括工资和被公司扣缴的社会福利以及保险。这些信息应该在工人开始工作之前就告诉工人。工人每次收到工资时,也应该同时知道他们工资的细节问题(例如,通过工资条或登记表)。雇佣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基础上建立。
8.10 被认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人的工资,除非是经国家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扣减。
8.11 工作时间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的基准标准,并以提供较大保护者为准。
8.12 被认证的公司应遵照规定,每周最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8 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8.13 被认证的公司应制定一个加班政策,规定加班自愿且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加班费应额外支付。
8.14 被认证的公司应制定一个招工政策,禁止因种族、等级、国籍、地区、年龄、伤残、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社团关系以及政治信仰等因素而终止雇佣关系或辞退工人。
8.15 应遵守相关的工人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应作为雇佣合同中的一部分。上述合同不能够被其他的短期合同、附加合约或者任何其他的劳动安排所取代。
8.16 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或虐待威胁,禁止任何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惩罚行为。
有关培训的准则
9.1 应将关于健康、卫生和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参加人员和探讨的话题进行存档记录。这些记录应在受认证程序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之列。
9.2 被认证公司里的所有工人都必须经过健康和安全培训。必须有相关的记录可查。
有关卫生、危险以及急救的准则
10.1 被认证的公司必须有明确规定的卫生指导文件。
10.2 紧急情况处理措施必须被明确公示并能够被所有的工人所理解。
10.3 在每个存在潜在危险的地方都必须有警示标志。
10.4 急救工具箱必须常备且可用。
10.5 工人必须拥有冲洗的设施、清洁的饮水和就餐区域。
10.6 宿舍或指定住宿场所必须有自来水以及卫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