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法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奈何,法律真的是博大精深。今天我就管中窥豹,从简单的一份刑事案件判决书入手,通过读判决书,了解些许法律知识。事先说明,文中所摘录的判决书均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份判决书。这是一份很典型的盗窃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我们就透过这份判决书,看看判决书都说了哪些东西。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延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45岁(1968年11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3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撬开门锁后进入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某电脑服务部,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四台、联想一体机一台、AOC牌液晶显示器一个、硬盘录像机一台、现金人民币二百六十元及U型锁一把等物品,后该案破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电源线一根、键盘一个、鞋九双。经鉴定,被盗的四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联想一体机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在案扣押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电源线一根、键盘一个、鞋八双已发还。
另查,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袁×达成协议,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害人袁×表示谅解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民事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庭前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物证布鞋一双,被害人袁×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及购买凭证、证明,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足迹鉴定书,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本院(1997)延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2010)延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22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均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布鞋一双,依法予以没收(随卷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延景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婕
标题很简单地载明了审判法院及文书号,没什么好说的。
然后,开头第一句话,“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这边我简单解释一下公诉。就刑事案件而言,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中有这么一条,“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对应的就是自诉,也就是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段就是载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姓甚名谁,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有些判决书还会载明户籍地址、现住地址及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接着就是该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一般而言,经过法院判决的叫做前科,由公安机关行政治安处罚的叫做劣迹。随后,就是该犯罪嫌疑人因为本案被刑拘、逮捕以及羁押的相关情况。
第三段是说明了法院接收案件的情况。第一句话说了两个情况,首先是起诉书的文书编号,然后就是起诉的时间,这也是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判决。第二句话说明了法院的审理程序,即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易程序就是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的简单刑事案件。相对于的就是普通程序,就需要由法院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开开庭相对于的就是不公开审理,一般涉及未成年人的、他人隐私的和国家秘密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最后一句就是说了下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
下面开始正式进入案件的主要内容了。
先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一句话就说清楚了犯罪事实,就是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在下一段就是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从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证人证言;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的情况到收集的书证、物证。从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到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明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所有证据都一一列明。
接着就是最重要的“本院认为”,很多精彩的说理部分就是在这一部分了。当然,这个简单的盗窃案件,就几乎没有说理部分了。我们细细看每一句,第一句直接就是盗窃罪的法律条款原文。第二句就说明了证据情况,关键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么几个字。如果有问题,那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八字箴言了。下面两句分别说明了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一个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个情节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一局就是最后判决了。根据某某条款,作出何种判决。然后收尾,告知嫌疑人有上诉的权利。
通篇判决书读下来,条理清楚,细节明晰,没有一句废话。对于公文而言,就是要用最简单的话语讲清案件经过及最后的处置情况,可以说,这篇判决书,完全符合这个标准。
下一篇,我来找一篇盗窃案件二审判决书来分析一下,看看与这一篇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