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债务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怎么办?
因债务人负有到期债权未向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债务。
债务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偿付义务,之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后虽恢复执行,但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经查,债务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已经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鉴于此,债权人可否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要求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以达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目的?
针对该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1、生效判决对债权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予以确认。针对该事实,向法院提交《判决书》。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针对该事实,向法院提交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档案,并确定公司是否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183条规定,公司因上述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
(一)清算后,达成清偿方案或宣告破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关于债务清偿方案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关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条款规定,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判例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以下诉讼思路:
(一)若债务人公司没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依据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以清算财产实现债权;
(二)若经清算后资不抵债,转成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实现债权;
(三)若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法院作出终结清算裁定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