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是对教材著作权的侵犯还是合理使用?
陈远
2004 年以来,国内关于教材教辅的纠纷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教材教辅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对教材教辅著作权利归属的纠纷,一类为教辅侵犯教材著作权利的纠纷。影响最大、诉讼范围最广的当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对诸多教辅类出版社、学习机生产企业的批量诉讼案件。教辅类出版社惊呼:如果教材出版社联合起来对教辅出版机构宣战,这将是未来教辅市场最大的变局。
教材作为汇编作品,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与教材配套的教辅书,是根据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的,是和教材有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两种作品,教辅书是依托于教科书而存在的。教辅书是对教材著作权的侵犯还是对教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本文试从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范围等方面加以分析。
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1 . 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表明了著作权法立法原则: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以鼓励作品传播为原则,平衡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在著作权立法中,通过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规定而得以体现
2.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和规范。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范应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该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这里概括了合理使用的要点,包括:使用有法律依据,使用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无须支付报酬,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
3.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规章中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教材的合理使用没有明确的条文,而我国行政规章却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如从《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科书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批复》(见国权办[2003]38 号)中可以看出,①教科书是享有著作权的。②如果教辅书按照其对应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是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未经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许可,教辅书即构成了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权。③国家版权局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与非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作出了区分,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视为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教辅对教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现在国内比较认可和推崇的是美国版权法所引入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下面本文就这个标准来判定教辅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是否合理使用。
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教辅对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的使用不是简单地摘抄,教辅作品只是根据教材的结构和体例,为巩固学生课堂学习成果,拓展知识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能力而重新创作的作品,教辅的作者为此付了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教辅对教材的使用一方面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同时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的进步,有益于社会公众。
2.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在近年的实践中,义务教育教材的公共文化产品属性日趋凸显。首先,义务教育教材作为义务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义务教育活动赖以开展的工具,显然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属性。其次,教材是特殊商品,它承载着国家意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的、基本的载体之一,体现正确的意识形态、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随着国家对教材经营体制和经营政策的改革,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的免费供应,并正逐步向城市义务教育教材和高中阶段教材延伸,各级政府在实践上已将义务教育教材视为公共文化产品,并纳入到由政府提供资金,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
3.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教辅对教材作品的引用数量要根据教辅具体品种而定。一般来说教辅书有以下几类:同步练习型教辅;阅读赏析型教辅;注释性辅导书;翻译型辅导书;汇编型教辅。
阅读欣赏型教辅和汇编型教辅与教材没有相关性,与教材直接相关的有:同步练习型教辅书、注释型教辅书与翻译型教辅书。一般来说同步教辅只参照教材的结构和编排顺序,注释型教辅引用了教材原文进行句解和段解,翻译教辅引用教材原文将文言文译成白话文,或是将外文译成中文。
4.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由于教辅是对教材的重新创作,它的出现不可能影响教材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相反适合课程改革需要的,有新意、有特色,适合于综合性课程、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的教学辅导材料对于学生、教师充分理解把握教材还有着促进作用。
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及教材的公共文化的属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 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应视为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辅图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辅书中使用教材中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作者单位系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
教材教辅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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