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的罪恶差不多总是由愚昧无知造成的。没有见识的善良愿望会同罪恶带来同样多的损害。”
——加缪 《鼠疫》
前些日子,在知乎上看到一个问答:假如孩子不幸因为婆婆的喂食而过敏身亡,婆婆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题的配图如下:
有人觉得,这里的婆婆不是故意要害孩子,只是不了解“过敏”的严重性。老一辈带孩子全凭经验,见识少,文化程度也低,即便孩子因为过敏身亡,也谈不上“过失致人死亡”。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刑法是怎么定义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回顾一下提问中的事件描述——
儿媳妇嘱咐老人说孩子不能吃蛋,不能吃虾,过敏。
如果这位奶奶不了解“过敏”意味着什么,那么“不能吃”三个字相信她还是听得懂的。但她觉得:
哪有什么过敏,那都是儿媳妇瞎讲究把孩子养得太娇气了。
于是,即便已经被告知不能给孩子吃“虾和蛋”,还是给孩子喂了“虾仁蒸蛋”(内心OS:还特地把两个过敏源放在一起做成了一道菜???),那么按照提问者的问题“假如造成了孩子过敏身亡”,根据刑法的定义,就属于“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做法了,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存在过失。
在上千条的回答里,有一位职业认证为律师的答友指出:
无独有偶。有个女生严重花生过敏,她在公司同事面前都提过这事,同事聚餐或下午茶的时候也小心翼翼、从不吃任何含有花生的食物。
但公司有位大姐却觉得,这个女孩就是小题大做、太娇气,花生这么常见的食物,又有营养,吃一点点有什么大不了。
为了向这个女孩证明,吃一点花生没关系的,这位大姐就做了一些含有花生粉的点心,带到公司给同事们分享,并骗那个女孩里面没加花生,让她尝尝。结果,女孩吃完之后喉咙肿胀、呼吸困难,因为休克被送到了医院抢救。
幸好,这个女孩足够幸运,经过抢救也像上文中的小孩一样活下来了。可是,那位大姐并不觉得自己有什么错。
“我也是为了她好啊。我又不是故意的。我哪里知道过敏会这么可怕?”她说。
Excuse me?因为无知而给别人造成人身伤害,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因为“不是故意的”,就值得被原谅吗?
不,原谅很珍贵。不是谁都值得。
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说过:世上的罪恶差不多总是由愚昧无知造成的。没有见识的善良愿望会同罪恶带来同样多的损害。
如果知道自己在某些领域是无知的,那就不要轻举妄动,请一定自己先弄明白了再说。这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如今有很多全职妈妈在家做微商、做代购。我很佩服她们。那些能一边带孩子,一边把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的妈妈,我更是敬佩。
但有些人在网上卖着高价的“保健品”,其实是打着“保健品”的旗号收“智商税”,根本没有什么医学保健根据,倒是忽悠人的洗脑话术编得一套套的,没文化的或者上了年纪的人很容易上当。对于这些人,我非常不耻。
有的卖家为自己辩解:我卖保健品也是好心啊,可我不知道这东西没用啊,我又不是故意的。
可作为卖家,如果自己也知道这些保健品是没用的,还在忽悠别人买,那就是恶;如果自己都不懂,还要忽悠别人去买,那也是坏。
作为一个有责任感、有道德心的人,如果要向别人推销东西,不应该自己先确认好这件东西的品质和效用吗?你凭什么觉得,仗着“无知”就可以被轻易地原谅?
无知,不是为自己开罪的理由。那些所谓“无知”的善,与恶同罪。
以上,晚安。
作者:淡竹坞,女性成长/育儿类公众号“淡竹坞(ID:danzhuwu)”原创作者,有点笔墨、无甚才华,七分口才尚可卖弄,三分舞艺权且自娱。前财经媒体人,现任某世界500强旗下企业PR。北外金融学学士、英语文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新闻学硕士。完美主义兼理想主义偏执症患者。
备注:本文封面及插图源自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