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律明确规定除了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两种情形,劳动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等,约定违约金等,是不能够约定违约金的,但是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又确实是有这方面的明确约定,出现纠纷时到底如何裁量?
北京的做法是在会议纪要中说明户口期和违约金不能支持,但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诚信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有类似规定的还有中山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为其引进的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可约定其为特殊待遇;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可予确认。所设定的服务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约原因、违约程度酌情调整。
还有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第二条:
在保障劳动者辞职自由与保障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之间寻求平衡。如对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行使辞职权的行为,除了有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情形,因此,如果过于僵化地使用该规定,可能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因此,如果劳动者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 90 条的规定,令其承担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仅有的三个地区的规定来看,支持劳动者要因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