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政策及其影响
雍国立国以来,实行过很多政策,其中大部分适用的时间都不长。而少数的长期政策的确对雍国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刻的影响。
禁榷贸易
禁榷制度是最早实行的制度,直到现在仍然存在。最早的禁榷物资,是那些利润极高或者当时急缺的物资,比如硝石、铁器、高级香料、药材、硫磺、茶叶、战马等。
雍国司徒府(国相府)负责禁榷的具体事务。最初的国相卫棠,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商将紧缺的物资运进,将雍国所产的紧缺物资,比如硝石、高级香料、药材、茶叶进行了名引分配。按照这些物资每年的产量,固定的按照十石一名引进行分配。凡是运进紧缺物资的海商,拿着税契就可以向司徒府申请购买禁榷物资,司徒府按照海商运进物资的紧缺程度和数量,给予不同的名引。海商凭此才能购买到禁榷物资。
在宋朝列为禁榷物资的酒,雍国反而没有进行禁榷。这使得酿酒在雍国成了一个全民行业。几乎家家户户都会酿酒。而到了文王后期,因为粮食的丰富,百姓们更多的饮用粮食酒,这样海商带来的宋朝甘蔗酒陷入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它要面临双重竞争,雍国自产的甘蔗酒,以及便宜的粮食酒。雍国的甘蔗酒在宋朝也面临着尴尬,东南沿海地区本地产甘蔗酒,所以雍国甘蔗酒的销量非常有限,而高丽、日本、辽国由于运费问题,也没法和宋朝的甘蔗酒竞争,宋朝本土内陆地区则因为荆湖商人的生产能力而无需消费更多了。荆湖商人的甘蔗酒只需要交一次税,就可以全国运输销售,这是东南甘蔗酒也没有的待遇。
直到雍国研究出了甘蔗酒的改进型,甜酒。这才在宋朝扩大了销量。僖王早期,双方由于技术的改良,重新保持了平衡。
特许贸易
相比于禁榷贸易的稳定,特许贸易是个风险十足的行当。有时候能让人一夜暴富,有时候则是倾家荡产。
特许权贸易和禁榷贸易不同。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特许贸易本身,而是靠出卖特许权获利。是否签署特权,签署何种特权,都完全由国王决定。只是为了这项制度本身的稳定,特许权按照持权时间的长短,分为甲级特许文书(十年),乙级特许文书(五年),丙级特许文书(一年)。
最早的特许权应用在于矿山开发。雍国早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之一,就是矿山之利。根据司士府的档案,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开矿特许权文书,有两类,一种是开采特许文书附带有探矿权的,这种价格较高,另一种只是开采特许文书,这种价格低一些。所谓的探矿权,是指以申请的矿坑为中心,方圆三十里之内,允许持证者自由探矿,探得矿山,即可享有与文书所载矿山同样的开采特许权。如果没有探矿权的,则只能去开采文书上载有的矿,否则便会面临抄没、治罪的下场。如果是外来商人,那么之前交的巨额保金会被罚没,而为他们担保的本地人也会面临倾家荡产,甚至性命不保。
一张带有探矿权的特许权文书,以十年期为例,竞价的底价是六万贯,但实际上,因为这种文书非常至少,有很多商人愿意出到十二万贯。而像章山、鸣山附近的碎铜矿进行竞价时,本来十年期,底价六万贯的文书,一开始加价就加到了十万贯,最后的成交价是十八万贯。要不是雍国政府要求竞价后半年内缴足所出价款,这个价格还会更高。这笔钱中会有三千到七千贯被拿出来用来修筑道路,为开采矿山的商人提供交通便利。
特许权贸易的很多物资,比如铜、硝石、汞等,必须卖给官府,官府的收购价都是按照前一年和有权人议定的价格。同时,所有矿山的开采所得,要分出两成交给政府。政府则负责为开采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路桥建设。以避免发生像曹国生金谷那样的惨案。
大部分的乙级文书应用于指定物资的特许经营,比如某种新产品,比如文王时出现的大鱼皮、香油,以及定王时出现的海豹皮;或者既往所知,利润惊人的产品,比如甜酒、泛水龙涎香等,或者是国家官制的物资,比如铠甲和弩机。这种文书没有底价,完全由竞价决定。
和早期特许权集中于那些特定的、已知的,价值容易估量的物资不同,中后期的特许权贸易,越来越多的倾向于那些不特定的,未知的,价值难以估量的物资。这样的特许权文书,只有甲级和乙级,还附有开采、俘获、捕杀的权利。
最吸引人的,是这种文书的价格非常便宜。甲级的不超过一万贯,乙级的不超过五千贯。不错,这就是现在俗称探险文书的东西。康王后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发现国内能够给他们大富大贵的机会已经不多了。就开始向海外探险。要么亲自前往,要么雇人前往。而这种文书的存在,就可以明确探险所发现的物资归属,不论多么少,或者多么多,也不管新奇还是无聊,都归持有探险特许权的发现者所有,或十年,或五年,任由有权人折腾。在有权人按时足额缴税的前提下(通常是发现物收获的一成,衍生收获的一成半),如果需要兵力支援,也很容易获得许可。(这当然有费用,通常视出动府军的规模而定)
除了开采矿山、指定物资、海外探险之外。特许权还保护很多新奇的,有用的发明。如果某一种发明被发明者重视,向国王申请唯一使用这种发明的特许权,只要交上二十贯,就可以获得一张丙级文书,并由司空府发出公文,各郡县张榜公布。有权人因此可以一年内独占这项发明。凡是有违反的,视同侵害特许权。而侵害特许权下场通常会很糟,因为特许权文书是由国王签发的。独占发明特许权允许延期两次。延期时可以选择乙级(五年)文书或者甲级(十年)文书。前者需要一百贯,后者则要三百贯。
还有一种特许权,并不常见,但只能申请丙级文书,那就是外来客商家属、亲从的特许居住权。外来客商,如果在港口区居住,雍国政府是不加干涉的,甚至非常欢迎。如果外来客商想将家属移往城区居住,则要首先获得这样一个许可。此类文书每份五百贯,最多允许填写十个人的名字。
奴隶贸易
奴隶贸易政策,是让雍国迅速成长和扩张的政策之一。尤其是绍圣四年建立秀山岛交易中心之后。奴隶贸易对于雍国来说,负面影响已经降到了最低。
绍圣元年二月,经过精心的准备,雍国进行了第一次“讨伐”,这也历史上“三十年平夷大战”的开始。从这年开始,直到绍圣四年,所谓的讨伐作战的规模都很小,往往只能取得几十人甚至十几人的俘虏。而这些俘虏往往大部分累死在田间地头,必须承认,雍国早期管理利用土著奴隶的水平很低。直到绍圣四年,雍国陆续获得了两万北方移民之后,讨伐作战才正规起来,俘虏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难得是此时雍国管理使用土著奴隶的水平取得了进步,初年死亡率被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有的文献说是两成,有的说是一成,我们采信的是主流的两成半。到了绍圣九年,这个比例进一步下降,一度低于一成,但在四年后又上升到了一成。后续死亡率也保持在半成至一成之间。
这种巨大的进步,得益于绍圣四年开始的秀山岛建设。秀山岛,是雍国北部的一个岛屿,距离当时的雍国首都东雍,约三百里之遥,坐船通常需要两日,和分封的北方四郡隔海相望,互相守助。国相卫棠在抵达东雍后不久,便提出了秀山岛的建设计划。然而因为早期建设的紧迫性,暂时搁置下来。直到人力充足的绍圣四年,才正式开始。这个计划开始时和制定时的规模差异很大,但立足点完全一样,那就是建立一个声誉卓著的奴婢交易中心。
当时由于宋朝的律令,不允许卖身奴婢存在,并且贩卖奴隶的行为受到禁止。北方的奴婢贸易航线通常是自辽国经高丽、日本诸港,避开流求海峡,走流求东的大洋进入南海,进入南海后还要和宋朝虎翼军第二军捉迷藏。这对于北方商人来说是很不合算的买卖。所以,往常的南北奴婢交易,通常发生在相熟悉的两个海商之间:北方海商将奴婢运到流求东的某个与南方海商越好的岛屿上,有时候是火烧岛,有时候时蓝屿岛,更多的是一些临时选中的不知名的小岛。交割后再由南方海商将奴婢带往南海地区。国相卫棠和廷尉徐定国早早注意到了这一点,便希望建设一个奴婢贸易中心以便让雍国从日益繁荣的奴婢贸易中获得好处。
最终选在了离雍国约六程的秀山岛。秀山岛并不是孤立的,周围还有一些较大的岛屿。这让建设工作就近取材甚至将来拓展都有余地。在绍圣五年,封建诸国中的最后一个,岐国就封后,奴婢贸易开始走上了巅峰。大量的北方奴婢贸易船只选择在秀山岛停留,以每个壮奴300-400贯的价钱卖给雍国或者南方海商。雍国购买的奴婢在岛上就会进行编组和训练。后来甚至包括诊疗疾病。虽然在初期,免费诊疗疾病只是吸引南北海商的一个噱头,但显然对后来雍国奴婢的低死亡率提供了保障。
干着违法犯禁勾当的奴婢贸易商人,显然不会仅仅为了免费诊疗而来到秀山岛。秀山岛上雍国的奴婢交易中心靠两样措施来保障奴婢商人的利益:1.所有奴婢,无论男女老幼,一概收购。2.凡是汉人,无论老弱孤病,只要抵达秀山岛,雍国全部按照400贯来赎买。
这两条交易原则,让秀山岛的奴婢交易规模迅速扩大,到了绍圣八年,甚至有较大股的海盗想要直接进攻劫掠秀山岛贸易中心。第一条原则,当时受到了大部分大臣、贵族的反对,认为这是浪费钱的行为,因为当时的奴婢贸易,并不以老幼妇孺为主,大多是极少数,航行中作为累赘存在,交易时大多作为添头免费赠给大量购买奴婢的客户。而实际上,有很多南海海商不愿意浪费仓位,有时连这种添头也不要,宁可省个两三贯,或者让卖家搭些酒水。这就造成一旦妇孺老弱奴婢出海,基本有去无回,多数死于航行中。而雍国国王最终接受了国相卫棠的建议,坚持收购所有妇孺,每人给出50-100贯的价钱。说服雍国国王的理由我们无法确定,但的确削弱了雍国购买壮奴的能力。好处是越来越多的奴婢商人认为秀山岛是合适的交易地点。第二条原则,是来自廷尉徐定国的建议。徐定国认为汉人乃雍国根本所在,所以要师春秋时鲁国善法,赎买汉人。当时的奴隶价格,壮奴在雍曹秦定四国,大约可以卖到300贯上下,特别壮的,可以卖到350贯,而深入到摩逸中南部六国,则可以卖到400-450贯。要是南海最南部的九国,可以卖到500贯。这并不是说最南部的九国对奴隶的需求不足(实际上除了邺国,都严重缺乏劳力)。而是因为西方奴婢航线的影响,大食人带来的昆仑奴,最贵不过600贯,有时五百贯也肯卖。若不是西方奴婢航线时开时停,北方奴婢的价格可能还要低一些。这也是北方奴婢商人不愿意深入南海的原因。当然也是南海商人压价的理由。而雍国却肯出到400贯的价钱,这的确是让奴婢商人们趋之若鹜的。从客观来说,这一原则造成了宋、辽沿海汉人开始被拐骗、掳掠数量的增加。而由于第一条原则的存在,加上妇孺吃喝少,体重轻,而且容易拐骗掳掠。于是有很多北方奴婢商人在辽国用20贯或者30贯一份的价格购买奴婢文书,然后从各地或骗或掠,取得汉人妇孺或者青壮,贩至秀山岛,谋取暴利。就现存的文献和档案来看,雍国赎买的汉人中有近三分之二是妇孺,三分之一的青壮,以及极少数的老弱(严酷的航海环境淘汰了几乎所有老弱)。这两条原则推行十年后,雍曹以南几乎没有汉人奴婢运抵。诸国只能靠花费更多的时间从宋土招募汉人移民,直接购买的价格太高。
在绍圣七年,根据目前保存的时间最久,数据最准确的《秀山功德录》所载数字,秀山岛当年共交易13670余人,其中汉人725人,男子约占30%至40%。(“总交易奴婢男女一万三千六百七十有奇,赎贱还良者七百二十五,男者三四,余者六七。”)
在绍圣七年之后,随着雍国农民土地逐渐开始庄园化,购买奴隶的风潮一浪高过一浪。秀山岛交易中心,在烈王末期,年交易奴隶都在三万人以上。而这么繁荣的交易,雍国的统治者们的确做到了和当年向奴隶商人承诺的:永不征税。
秀山岛对于奴隶商人来说,只有一笔费用,那就是泊位费。这种每天三五十文(最近有传闻说要涨到七十五文)的费用对于奴隶商人来说没有任何负担,反而有人嘲笑过雍国的胆量,认为雍国的实力,就是一天收一贯钱也不会有商人反对。
但雍国的确想尽了一切办法在秀山岛赚钱。拍卖港口区土地,出租房屋,向各个勾栏、赌档、酒铺、茶楼、饭馆等等店铺收取商税。向奴隶商人推荐用雍国的产品结算奴隶价款,以半价提供各式新产品等等,甚至包括勋位,以拉拢大股的奴隶商人。
雍国甚至资助过一些奴隶商人,让他们具有一定的实力,能从辽国直接进货,并躲过第一军的追捕,回报就是每个奴隶的结算价格不能超过250贯。在烈王中期的确有些效果,曾经让雍国购买的奴隶不但价格下降,而且质量更好,初年存活率更高。后来因为这些奴隶商人要么被击破,要么翻脸不认人,雍国在文王时期延续这一政策时,将扶植者得范围限于国内大贵族的子弟或者有力商人。
雍国的奴隶贸易一直是司空府管辖,而司空府同时还负责着对宋以外国家的外交事务。于是,历任司空们常常这边才签署了和奴隶商人的长期贸易合约,另一边还要和各国使节解释雍国的奴隶政策:捕良为奴是非法的。
演武竞技
雍国从立国之初,就简贤讲武,而且对军队的建设不遗余力。演武、竞技在雍国如今到处可见。即便是建立了教育体系的文王时期,各种演武、竞技也没有停止过。大到国家举办,有爵者参加的秋田竞猎,府军演武,小到地方贵族举办,乡民甚至奴隶也可以参加的运动会,郡县兵演武。只要来到这个国家,你就会承认这一点,这个国家文武并重,武风浓厚。虽然不像周国那样,国家已经成了军队的一部分,但雍国的军队和其带来的尚武精神、开拓精神的确是雍国的一部分,就像人的脊梁一样的一部分。
在秋田竞猎中夺冠的风采,不亚于科举夺魁。而百姓们因为恪于不得私斗的严令,也常常把运动会上的竞技当做打击对手的良机。贵族和百姓,都对竞技和演武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秋田竞猎,每年的秋收后十日内举办,地点在东雍港区的演武场。竞猎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贵族们的登场。看台上会有很多贵族女眷,她们把这个阶段当做挑选良婿的第一步。每名参加竞猎的贵族,都要牵马入场,在裁判的彩旗挥动后,开始着甲,戴盔,乘马冲锋,挥舞武器砍向远处的目标。然后下马攀登土台,登顶后从插桩中拔出青色的旗帜(一说是假想敌国的军旗),大声喊出自己的家系,报上名号,才算完成了整个登场的程序。这一过程并不被计时,但通常参赛贵族完成这一切需要大约一上午,我们推测,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五分之一刻。
第二阶段是贵族们的竞技,项目有很多,而且经常变动。好在有几个项目是固定的,比如百步靶之类。这一阶段的冠军可以向国王提出要求,但限于下面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免掉今年的年贡,加入虎贲卫,参加随后的御田围猎。通常贵族的女眷们,此时正在进行选婿的第二步,根据参赛贵族的表现和容貌、家世,还有最重要的现有的爵位,以及是不是嫡长子来决定何时自己的良婿人选。细致的甄别要留到回府后的窃窃私语之时。女眷们在第二阶段结束后,除了受王妃邀请入宫赴宴的少数人外,就可以回府了。
第三阶段是御田围猎。国王、王子、大贵族和第二阶段的冠军可以参加这次活动。以捕获的结果定输赢,每人最多带三名侍从,两条猎犬。冠军可以参加随后的宫宴以及丰厚的赏赐。如我们目前所知,巨大的声望才是这个幸运儿的最大的奖品。看看司士府的档案,这些幸运儿大部分都做到了五府少卿或者相当的地位。
地方上的运动会则要简单的多。举办运动会的贵族负责出奖品、裁判、场地以及格斗器械,并且维持秩序。有爵者们很少会参加这种活动,顶多会在一个小校场或是朋友家里切磋一下。参加这种运动会的是百姓及他们的奴隶。
运动会分为两组,居民组和奴隶组。
居民组按照项目的不同,又分为射弩队,格斗队、负重障碍队、火铳队。有个别的郡还有设立飞刀队、投枪队、骑射队。每队的冠军会得到一些牛、马或者高价值的物品,各郡的奖品并不统一,历来以西平郡最厚,鲁阳郡最薄。
奴隶组则按照项目分为射弓队,短跑队、长跑队、跳远队。有个别的郡还设有搏兽队。每队的冠军可以得到一些酒、肉和药材。通常奴隶的主人会分一些给奴隶,作为奖励。但也有一点儿也不给的。
府军、郡兵演武则是按照司马府条例和三衙的命令按时举行。
嫡长子继承制
雍国的嫡长子继承制,适用于全国所有居民。
只有大贵族的采邑和爵位的继承还部分保留有析产制的传统。其他方面完全推行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推行是强制的。
最早作出这个决策之人,已无可考。但从前人留下的文献资料结合司士府的档案来看,大约在京兆公卫棠、故滏阳侯吕则敦(死后夺爵)、安定侯徐定国(一度夺爵,后重授)三人当中。
因为强制推行,雍国在早期出现了很多极端的抵抗行为,比如在父亲死前,变卖私田,兄弟们均分钱财后(动产可以析分),再去买回来。虽然要花一笔人情费,但显然还是合算的。这种行为很快就被发现并遭到了严厉的制止。雍国推行与中原析产制传统不合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为了不断的获得敢于冒险、必须开拓的青壮,尤其是汉人。
这项政策的持续推行,为郡兵、府军远远不断的提供了兵员,也为新建的郡、县提供了移民。还有各个需要人手的探险队,私人武装。这当然也意味着部分人,或者说不在少数的人破产,潦倒甚至丧命。
集贤院是经常发起反对这项制度的提议的,而且措辞激烈。但是诸贤们倘若调到了五府任职,我们可以发现很快就忘记这回事了。一次和廖辰宏大师谈论此事时,认为这大约就是所谓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了。
农业法规
雍国还有一项长期政策,是如此的不起眼,但又深刻的影响着我们。几乎没人反对它。
它是由一系列农业法规构成的。这些法规明确的告诉百姓怎么种地,种多少,什么时候种,什么时候收,收成的多寡怎么奖惩。它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地方官员考绩的重要部分。
目前它包括《农田水利法》、《制肥用肥法》、《初亩律》、《耕牧律》、《蓄牛马令》、《农户月令》
在立国早期,这的确保证了雍国的亩产稳定而且较高,为雍国军队和商民提供了足够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正是靠着这种充足的农产品供应,雍国的本色绢才能返销宋朝,成为巨大的利源。同样的,蔗糖、香料同样如此。
但自景王以来,开始有人质疑这种僵硬的法令延续的必要。雍国如今的田亩面积、人口都非立国初期可比,继续按照这种僵硬的政策执行,明显有损于雍国的利益:大量的粮食已经成为了累赘,但又不得不生产,的确浪费了劳力。百姓们的财富积累正变得缓慢。
按照《礼记·王制》所言,“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但雍国绝称不上不足。即便全部采用了干栏式结构的粮仓,现在仍然每年都要有大量的发霉的陈米被丢弃。以雍国的粮食产量,学界普遍认为保有三年之粮即可。但这些建议都被司徒府否决了。可能是出于某种难以名状的恐惧,司徒府的意见从来都是最保守的。
无论如何,这些所有的长期政策中,也只有这一项还有可能松动。至少司空府在这个问题上立场比较暧昧。
只能拭目以待。
好了。通过上述六部分的内容,我们向大家介绍了雍国的过去和现在,希望没有造成太多困扰。至于雍国的未来,我很想说取决于诸君的努力。不过,我们必须正视现实:未来取决于五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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