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法》切萨雷·贝卡里亚
一 关于对自杀的惩罚
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被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对于自杀者的惩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
与永远脱离一国领域的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自杀要小一些,因为自杀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留下,而前者却带走了一部分。“为每个社会成员保留长期缺席的自由,对国家有利还是有害”
舆论是人心的主宰者,它直接接受立法者所施加的间接的和缓慢的影响,却抗拒对它直接的侵犯。因而,一些无用的法律一旦受到人们的蔑视,将使一些还比较有价值的法律也因此被贬低,并被人视为必须逾越的障碍,而不是公共利益的保存者。
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
使公民扎根于祖国的最可靠方法,就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禁止国民出国,将使国民离去的愿望增强,并警告外国人不要进来。
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惩罚自杀者也同样如此。其原因在于,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上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自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它的刑罚不是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如果有人反驳我说:这种刑罚至少可以使自杀者悬崖勒马,那么我将答辩道: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地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
二 关于庇护
一个国家的疆界之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每一个公民。 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措施。
三 关于驱逐和没收财产
问 “一个人被驱逐并被从他原来所属的社会永远开除出去之后,他的财产应该被剥夺吗?”
剥夺财产比驱逐更重。应该根据犯罪的程度,分别给予剥夺全部、剥夺部分、不予剥夺三种处置。 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为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法律要求家庭服从家长,这使得家庭本来有办法阻止犯罪时却不能这样做;一个家庭因家长犯罪而蒙受耻辱和苦难。
四 关于 难以证明的犯罪
即不可能性比较大的犯罪,竟能由臆断和一些最不确实、最模棱两可的证据所证实。有这样一些犯罪,它们在社会上既是常见的,同时又是难以证实的,举证的困难性带来了无辜的可能性。
对于通奸,通奸与其他犯罪不同在于,它是由人们过分地追逐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先天的,它对于整个人类都是普遍和永恒的,它甚至是社会的基石。其他破坏社会的犯罪则不是产生于自然的需求,而是一时的欲望。
婚姻的忠诚度往往取决于婚姻的次数及其自由程度。
防止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于暴政的侵害,暴政总爱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只要法律还没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