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比没有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证明力的角度讲可信度更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要优于没有经过公证遗嘱的,多份遗嘱中,应该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证遗嘱优先。在民法典中,对这项制度进行了修改,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不再遵循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
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我们还是先看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显然,数份遗嘱中,如果出现了内容冲突,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不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均以被继承人最后制作的遗嘱为准。换言之,在民法典中不再承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
除此之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如果订立遗嘱后,虽然没有再订立新的遗嘱,如果被继承人又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认定属于默示的将相关遗嘱内容撤回。比如,你之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遗嘱给其中一个子女,可后来该子女不孝,你就偷偷的将房产又赠与给了另外一个子女,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你这种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通过相反民事法律行为将遗嘱撤回,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是不能向接受赠与人主张返还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