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难题

万维钢 日课244丨一个道德哲学难题

今天咱们来体会一点思辨的乐趣,思考一个“哲学”问题。我理解,所谓哲学问题,就是在给定的条件之下,你不是通过做实验或者引入新的知识,而纯粹是通过思考和推理来解决、或者认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犯了罪,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谴责他?

其实你以前就遇到过这个问题。比如我们经常看新闻说某某人犯罪,罪大恶极,全民愤慨。可是紧接着记者就会做深入的采访调查,告诉我们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他的犯罪有多大不得已的苦衷。看了记者的报道,有时候我们又觉得罪犯似乎是值得同情的。那么像这种矛盾的情绪,你怎么面对呢?

像这样的问题在网上往往就是一番争论之后不了了之,每个人的情绪都受到个人经历的影响,发泄一番了事,没人较真。

而哲学家做的,恰恰就是要较真。你必须冷静思考,抓住本质,才能面对真实的问题,同时也真正面对自己。

咱们来看看哲学家是怎么思考的。我要说的是 Aeon 网站7月24日的一篇文章,“道德运气”( Moral luck ),作者是哥德堡大学的一个博士后,叫罗比特·哈特曼(Robert J. Hartman)。这篇文章其实是哈特曼的一本专著的通俗缩写版,原作是一篇很长的专业哲学论文。

哲学家做的第一件事跟数学家有点像,那就是抛开一切具体的细节,把问题抽象到最简化的形式。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下面这个样子 ——

从前有两个人,参加聚会喝醉了,但各自仍然决定要开车回家。第一个人,我们不妨称之为“杀手”,在回家的路上一个急转弯,汽车上了人行道,直接撞死了一个无辜的行人。第二个人,我们称之为“莽撞者”,也是酒驾回家,也是在路上急转弯上了人行道,但幸运的是,当时人行道上并没有行人。

也就是说,杀手和莽撞者的一切行为都是一样的,只是因为运气不一样,他们造成的后果不一样。那么请问,我们应该给他们什么样的谴责呢?

你大脑中一个声音说,既然杀手撞死了人,就理应承担更大的谴责,比如说应该判刑几年,而莽撞者虽然是酒驾,但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几个月也就算了。

可是另一个声音说,这不公平啊!两个人的行为其实是一模一样的,杀手仅仅是运气不好才撞死了人 —— 我们怎么能因为一个人的运气不好而多谴责他呢?所以应该给这二人同样的谴责。

这么一简化,问题就变得非常清楚了: 我们到底应不应该因为运气的原因而谴责一个人的道德。

到这一步,一般业余选手的争论可能就到此为止了。你认为应该谴责“行为本身”,我认为应该谴责“行为的结果”,咱俩是不同阵营的人,谁也说服不了谁,争论不了了之。那我们看看哲学家会怎么思考这个问题。

哲学家的关键一步,是“较真”。

哲学家问,当你说“运气”的时候,你到底是什么意思?你是不是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运气仅仅影响了行为的结果呢?那你可就错了。

哲学家说,运气不仅仅影响“后果”,其实连我们的“行为本身”,也会受到运气的影响。

为了说明这一点,哈特曼又虚构了两个人。其中一个,也就是我们整个故事的第三个人,我们不妨称之为“笨拙者”。笨拙者也喝醉了酒,而且也打算酒后驾车回家,他的动机跟杀手和莽撞者没有任何区别 —— 但是笨拙者在走向自己汽车的路上,把车钥匙丢失了。笨拙者开不成车,只好打了个出租车回家。

主张对杀手和莽撞者给同样谴责的人,可能也会谴责笨拙者 —— 从“本质”上说,笨拙者也是个“坏人”,他只不过因为运气的原因,未能做出坏的行动。既然我们谴责坏人不应该考虑运气,我们就应该谴责这个笨拙者。

注意,如果你这么想,你的底线已经从“谴责行为”,变成了“谴责人的本性”。

好,那我们请出今天第四个主角,叫“夜盲者”。夜盲者跟其他三人有完全相同的脾气本性,他也是一个为了自己的方便对别人的安全无所顾忌的人。可是夜盲者患有夜盲症,一到晚上就看不见东西,所以他虽然喝醉了酒,但是根本不可能开车,所以也就根本没想过要开车回家。他直接打了出租车回家。

既然夜盲者的“本性”中根本就没有酒驾撞人这个可能性,我们似乎完全不应该因为酒驾的事儿谴责他。这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吧?可是别忘了,夜盲者之所以根本没想过开车,仅仅是因为他的运气好 —— 他恰好患有夜盲症。因为他患有夜盲症,他的“本性”之中就根本没有夜晚酒后驾车这个选项。

那这就等于说,不但我们行为的结果、我们的行为本身,就连我们自己,也是运气的产物。

那么这样一来,对这四个人的不同谴责态度,就一共有四个派别。

第一种是“怀疑论”。这一派认为当你要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必须排除一切运气因素。可是我们已经知道,就连我们自己的“本性”之中都包含运气的因素。夜盲者之所以绝对不会在晚上酒后驾车,是因为他有夜盲症。那进一步说,任何一个“坏人”之所以是坏人,也是因为他从小受到过虐待、或者他的基因有问题 —— 一切都是运气。既然一切都是运气,怀疑论如果一定要排除运气因素,那怀疑论就必然认为所有人都不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第二种是“特性论”。这一派认为我们只能谴责人的“特性”,而不应该谴责人的行为,有点像中国人所说的“论心不论事”。四个人中只有夜盲者的特性中不会在夜间酒后驾车,所以只有夜盲者不受谴责,其他三人都要受到同等的谴责。

第三种是“行动论”。这一派认为我们只应该谴责人的行为,而不应该管这个人的“特性”中包含什么,有点像中国人说的“论事不论心”。杀手和莽撞者都有酒驾的行为,所以应该受到同样的谴责;而笨拙者和夜盲者因为没有相关的行为,所以不受谴责。

第四种是“道德运气论”。这一派认为既然运气左右了我们的特性、我们的行为、和我们行为的结果,那么运气也应该左右我们是否受到谴责,以及受到什么样的谴责。所以道德运气论认为杀手受到的谴责应该大于莽撞者,莽撞者受到的谴责应该大于笨拙者,笨拙者受到的谴责应该大于夜盲者。

这四个派别咱们这么说着简单,其实如果你看哈特曼原始论文的话,其背后都有各种学说、各路学者的支持。

那哈特曼是不是把这四个派别介绍完了就完了了呢?不行。哲学家和稀泥可不行,得有自己的立场,英文术语叫“position”。

哈特曼的立场,是道德运气论。他认为其他三个派别,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中的关键,是运气和人的关系。如果说这件事是因为运气导致的,一个人就可以不负责,那我们前面已经推导出来,因为人的特性本质上也是运气决定的,这就等于说人对自己的一切行动都可以不负责。如果说对坏运气也要负责,那到底要负责到什么程度?既然要对运气负责,那只负责到行为,或者只负责到特性,都是不完整的。人应该对包含运气因素的自己的特性、行为和结果都负责。

这个道理一说明白了就非常简单,为什么还有的人觉得杀手和莽撞者受到的谴责应该相同呢?这是因为他们混淆了“谴责这个人”和“谴责这个人的行为”。

“道德运气论”认为,不但这些人应该被谴责,而且他们的额外行为、包括行为导致的后果,还应该受到额外的谴责。这也涉及到正确人生观的问题 —— 作为一个人,我们不但要为“我是不是好人”负责,而且要为“我的行为”、“我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负责。

杀手和莽撞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获得同样的谴责,但是他们在“行为”上受到的谴责应该很不一样。

对此我想,哪怕你完全从功利角度出发,这个立场也是对的。如果人只要做个好人就行,不用顾忌行为和后果,那世界上就会出现各种假仁假义、重视姿势而不顾后果的人。正是因为我们要考虑到这么做可能会遇到不好的运气、可能出大错,我们做这件事的时候不管有多么美好的初衷,也要谨慎小心三思而行。

| 由此得到

通过这个道德哲学问题,我们至少有三个收获。

第一是思辨的乐趣。我们看到哲学家是怎么把一个具体的问题抽象出来,变成简单的通用问题,然后追问问题的本质,又设想了思想实验来帮助分析问题。

第二是对运气的深入理解。我们意识到,仅仅把坏的结果归于运气是不行的,其实我们本身的特性和行为,都是运气的产物。你根本就不可能把人和他的运气隔离开来。

第三,我们可以进一步学会怎么对待“运气”。你是个好人从来都没干过坏事,你也不能太骄傲;别人是个坏人,做了坏事,我们可能还要对他抱有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即便考虑到运气的因素,该奖励还是得奖励,该谴责还是得谴责。

最后我还想再说一句 —— 当你说你要怎样对别人道德谴责的时候,这个“你”又是谁?你是政府吗?是上帝吗?那你应该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虽然如此,作为一个真诚而又理性的人,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追求一套“自洽”的道德标准 —— 这就意味着不管你是受害者的朋友还是犯罪分子的家属,你对同一件事的道德谴责不应该有所不同。 这是哲学给我们的慰藉。

万维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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