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关系非常微妙,法看来是硬的,情看来是软的。但法是人定的,也由人去执行。执行的人有情,这法就有了弹性。
更进一步说,当法愈严苛,愈不合人情的时候,那执行的人,就可能变得愈重要。
古时候,堂上老爷说:“给我打!一百大板!”
话固然从老爷嘴里说出来,这处罚也很可能根据了“法”,但那“知和有”,必竞不是老爷。
于是,一百大板可以“打死”,也可以“打活”。
据说那高明的衙役,能高高举起、快快落下,却只打得表皮受伤,完全不伤内脏。
当然,他也能看来一样打,不用五十大板,就叫你见阎王。
法,一定要合理,不合理的法要修,而不能用“人情的执法从宽”来补偿。
因为在这执法从宽中,不但不能真正地“执法”,而且造成许多弊端。同样的道理,如果你发现别人要你签不合理或你办不到的约,你必须知道,从签约的那一刻起,除非你够大、够硬,否则每一个搅局的小鬼,都可能修理你。
情与法不够分明,让许多人在这当中得了好处,也让许多人就这样被吃死。
你可以要求修法,不可以故意违法。只有当“法”能公正、合理的时候,执法才可能严明、弊端才可能减少。
《我不是教你诈2》| 刘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