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甲企业是大型设备生产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向乙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台,该设备成本为630万元,合同价格为1170万元,款项分2年在每年年末支付。如果现销该设备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8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支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分析:现销价格是800W,而甲企业收款1000W,我们认为这个多收的200W是甲企业因为分期收款而收取的利息,因此这个案例我们将其判定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根据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超过一般信用条件),应该将现销的价格作为收入的入账金额,将两年期间的收款与现销的差额200W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7年1月销售设备时:
借:长期应收款——乙1170W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W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70W (计入待转销项税额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如这个案例的年底,故发出货物的当天无需履行纳税义务,故计入待转销项税额,年底转到销项税额)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200W
一次性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W
贷:库存商品600W
2.2017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并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585W(1178/2)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585W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5W(585/(1+17%)*17%)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W
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0W
贷:财务费用100W
假设实际利率法与平均摊销相差不大, 可以采用平均摊销
企业所有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7年纳税调整
2017年纳税调整统算:2017年会计账载收入800W,成本600W,利息收入100W,利润300W;税法收入500W,成本300W,利润200W,调减100W.
2018年纳税调整
统算:2018年会计账载收入0,成本0,利息收入100W,利润100W;税法收入500W,成本300W,利润200W,调增100W,应纳税所得额200W. 税法上一共1000W的收入,600W的成本,应纳税所得额共400W,经调整后,每年200W。
总结: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准则要求一次确认收入,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这是它们重要的差异,税法上不能忘了调整成本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个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