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从法律层面所说的加班,相信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的了解。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在下班时间以后的工作,都叫做加班。对于加班费,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那这一个专题,我们就来谈谈,加班那点事。
加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从这个定义来看,我们可以把加班分为三种,即(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3)法定休假日加班。
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实践当中又叫做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外,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举个例子来说:某天下午5:30分,当你正准备收拾包包走人的时候,你的老板出现了,微笑着递给你一叠文件,弱弱的说了一句:辛苦一下,处理完再走。这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已经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那就成了加班。
这里先给大家解释一个概念,法定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法定的工作时间具体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1天,经过折算以后就是每月20.83天。
年工作时间:365天-104天(周末)-11天(法定假)=250天
月工作时间:250天÷12月=20.83天/月
有些小伙伴会发现工资表上的计薪日是21.75天,而不是20.83天。因为,11天法定假日,虽然不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工资,因此,计薪日就是:261天÷12个月=21.75天。
回到刚才的那个例子,如果虽然用人单位延长了工作时间,但如果没有超过每周40小时,那么这并不算加班;而如果工作时间已经超过每周40小时,那么超出部分则为加班,对于该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构成这种形式的加班有两个前提: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休息日,通常指周末。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是事后安排了补休,那么这不算加班;如果没有安排补休,则算为加班,这部分则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通产就是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建军节(8月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民族节、州庆等,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种情况下,无论企业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有上限的,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就可以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这里说要说明的是,如果发生如下的情形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受上面规定的限制,但是也需要按照150%支付劳动报酬: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后记
对于加班,大家应当理性看待,毕竟一个企业、单位,难免会有一些计划外的情况需要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因此,合理的加班,并依法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无可厚非。但是,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拒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就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关于工作时间,法律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在此不做一一罗列,如果小伙伴们有遇到的,欢迎与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