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近代以来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
在先前的章节中,我们都一直都在直接的使用所谓“组织”或者“组织化”这样的概念,比如国家,教会等等。尽管我们在第二章对国家的概念和本质予以了尽可能详尽的说明和解释,但当世界进入了近现代以后,社会的复杂程度突然间增强了不少,相应地,许多新的概念,观念层出不穷。泛泛而言就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在古典的基础上发生了很多明显的变化,为了更好的理解后续的近现代历史的内容,我们很有必要在此先行对这些体系和术语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我们说,就其逻辑而言,组织是对所谓“人”的否定,但这个说法只是概略,我们看到,在本书的讨论中,“人”这个词汇的实际意义太过广泛,所以我们还需要界定具体是对什么层次上的“人”的否定,各自最终形成的结果有些什么样的差异,这样我们才能说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比较切实,具体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个层面,首先是对“抽象人”的否定,结果是形成了教会组织,这个我们一般指一神教,因为只有一神教系统存在“抽象人”这个概念;当然我们说,佛教潜在的也可以被视为承认这个观念,但就佛教的根本取向而言,我们可以不讨论这个问题。儒家是不存在抽象人这个观念的,所以教会的存在对儒家没有意义,这个问题在关于儒家宗教性的讨论中屡有争议,我们多说两句,在现实世界的层面,儒家只做君子与具体个人的区分,君子是自足齐备完整的,天生和组织化就不相容,所以儒家在历史上形成了学院式传播的传统,严格来讲,学院基本就不算是一个组织,因为它的分散化,扁平化不需要权力结构的建设,这个我们稍后再议。接下来,就是对“具体人”,也就是有情感,有血肉,有财产,等完全世俗属性的人的否定,这个结果就是我们习以为常的国家。最后,随着人类社会近现代的发展,大量的现代意义下的企业应运而生,我们说,这是所谓对“经济人”的否定的结果,或者叫“物质人”,这是更具体的规定了。我们的分析大致上就是上述的这三个对象,以教会和国家为主。
有了大致的分类,我们首先来讨论他们的区别。我们说,教会相对于其他组织类型最大的区别是其永恒性,这里所谓永恒性是说一神教教会的存在和一神教本身的存在同一,理论理由很简单,还记得组织这个概念或者说存在是怎么产生的吗?当然,我们同时也观察到,似乎教会的分裂在历史和现实中无处不在,这做如何解释,我们说,这种所谓的分裂只是一个体系内的自我裂变,其本质并没有因为这种变化而发生什么改变,或者说一神教教义的基本要素没有变化,只是在具体教理的解释上,或者外在形式上有变化。就像我们无法设想不同的基督教派不信仰圣经的情形,只是对经文的解释出现了差异。这种分裂自然也是一神教本质的分裂性所决定的,而且,历史的看,这对一神教体系本身的发展,对人类思维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实际中的例子就是我们不能设想没有宗教改革的欧洲文艺复兴。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教会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是不朽的。当然,也许你要问,那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解释教义呢?还要教会有什么作用呢?是的,理论演绎上完全是可以的,只是,这样的结果本质上就是儒家的”君子和而不同“的大同社会。
同教会相比,国家,和其他更具体的组织就完全不具备什么恒常性了,毕竟,国家来自具体的人,这个范畴中的存在本来就没有永恒性。我们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历史中湮灭的,几乎不留丝毫痕迹的国家存在比比皆是。典型的例子如亚特兰蒂斯,玛雅王国等,近的还有诸如第三帝国,满洲国等等。但是,我们要说,这里的国家还是所谓的“理想国”,是理论的抽象,毕竟没有所谓纯粹的“具体人”存在,现实中的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抽象”和“具体”的混合,自然,这种抽象不全是一神教意义上的抽象,更多的只是不完善的,或者可以被称作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抽象,例子很多,主要以人类范围中各不同民族中广泛存在的多神,泛神论,有灵论等形式存在。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才是历史中的真实国家,”具体“是它的主要特点,”抽象“起辅助作用,更多的是为其提供外在形式,二者的混合就构成了我们常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决定了国家存在。
下面我们来研究这些组织的相同点。总体的看,组织都来自于对不同层面的”人“的否定,那么,我们从他们的共同的地方应该能抽象出他们都具有的特点,即本质。先来看教会,我们说过,宗教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或者简而言之,思维的发展,那么显而易见,教会就是对这种思维或者说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的说,就是对人有权力思考什么?怎么思考?甚至也许细致到谁有权力思考什么的一种规定,具体这种规则的实现是由教会法完成的。所以,切不要认为人天生是自由的,人后天也很难求得所谓的自由,我所知道的自由的最大限度就是君子的自由。当然,我们也不能偏执的认为所谓限制就是不好的事情,限制的同时也是保护,所谓界限在语义上本身和保护就是不可分离的。前面已经理论过,教会是必然的存在,对人类整体文明的进展而言功劳远大于过失,实际上这等于废话,一句必然足矣。
来看国家,理论上的国家是由具体人(更精确的说“具体”是主要方面)组成的,自然,国家对具体人或者集团的现实行为做出限制。可以想见,由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使得其各种规定的复杂度远大于教会。国家最基本的的规定性集中的体现在宪法上面,我们说,宪法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本质,当然,这个宪法并不仅仅指成文宪法,相反,历史中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只是笑话和谎言,所谓宪法,我们要全面的考察,即关于一个国家为什么建立,如何建立,怎么运转的来自于书面,现实和历史的完整考察。我们不难看出,宪法是对国家范围内基本权力的界定,比如,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个体和个体的关系等等。经由宪法,可以推演出更物质化,更具体的规定,例如如何生产,如何对产品进行分配,具体的权力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现在我们来做个总结,显然,不管偏重于思想层面还是实际层面,组织的主要行为或者说功能都是在完成权力体系的构建,完成权力的分割,组合,可见,权力的分配就是组织的本质。上述分析是为了保证清晰,实际上,我们知道,现实世界中,教会和国家是互相交织的,毕竟将尽可能多的地域开辟为神的国度是教会的天职,历史上基督教会一度比当时欧洲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具有现实权力。至于国家,政教一体,或者变形的政教一体基本就是常态,从来也没有哪个国家政权宣称自己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生产然后再消费掉。决定国家本质的是意识形态系统,意识形态是混和的思维体系,他必然的是带有教条性和分割性,正如宪法刚性的维护着国家存在,意识形态是柔性的,无所不在的维护着国家存在,一般而言,意识形态能让一个国家内绝大多数民众痛苦或者欢乐,屈辱或者自豪,压抑或者昂扬,决定着他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的形式,甚而决定着他们的思维形式。简单说,意识形态就是如何生活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蕴含着宪法并且维护着宪法。当然,就像我们在讨论文明发展的时候所提及的,意识形态的这种能力是自然的,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本来就来自这个国家所属的文明,也只能来自这个源头,否则,这个国家真正的历史存在就是虚假的。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不要被组织条块分割的权力结构所迷惑,而认组织是一个各个要素的凑合体。正如人的完整性,从对”人“的否定而来的组织也是天然完整的,只是层次,或者范畴上有所不同。所以,不要简单的把组织理解为个体的集合,或者认组织好像是其中的每一个个体通过某种程序选举出来的。组织并不高于个人,但也绝不低于个人。想象一个简单的足球队的实际情形,你应该能对这个问题有新的看法。如果我们说思维的发展,就像我们在先前讨论的人类文明进程是所谓”人“发展的理想性的话,那么组织对于”人“的发展就是现实性。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认识,我们就可以理解本质上分裂的一神教体系在人类文明的启蒙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也是其影响力直至目前人类社会远超佛教和儒家文明的原因,当然也可以在某些方面解释以儒家文明为基础的中国社会发展为什么会陷于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