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四川成都丛树家园小区电梯内,一辆电瓶车突然起火,火焰瞬间吞噬整个电梯间,多人被烧伤,包括一名婴儿。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一名业主推着电瓶车进入电梯后,电瓶车突然冒出浓烟自燃起火,轿厢3秒内被浓烟吞没。
燃烧过后的电梯现场一片狼藉,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救援伤者。
据成都市成华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火情在5月10日19时50分左右被扑灭。据调查了解,现场电梯内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电瓶车着火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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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婴儿父亲张先生称,当天婴儿外婆抱着孩子下楼散步,电梯下行时遭遇火情。目前两人均在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其中婴儿烧伤面积达45%,外婆烧伤面积达75%。
本事件应首先在刑法上确定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正常使用的电瓶车,使用者一般预见不到电瓶车会在电梯起大火,可视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改装过的,事先可预测到危险的,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民法上,该事件属于民事侵权,电瓶车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疏于对电瓶车的管理,与造成事故有因果关系,须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