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
12. 【单方调岗调薪】岗位调整后员工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其构成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仅以员工拒不到调整岗位而认定其旷工,并以旷工作为解除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反解除的风险。裁审机关一般会从单方调岗合法性、单方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其民主公示程序、旷工事实是否存在、旷工与调岗关联系等审查解除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且用人单位在经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了旷工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且确实存在员工拒不到岗、不到新岗位行为,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相对较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相对较低。
13.【单方调岗调薪】用人单位能不能对 “ 三期 ” 内的女职工调岗调薪?
“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内的女职工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岗位进行合理调整,但调整的原因系基于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从“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调整到“非禁忌的”,或在有医疗机构证明下,从“不能适应的岗位”调整到“能够适应的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