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某公司员工。
2017年2月12日,彭某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证明单,载明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
但2月20日(2月19日为周日)之后彭某一直未上班。2017年2月27日,公司认为彭某病假期满未经批准没来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已然构成旷工。
遂以快递形式送达通知,要求彭某于3月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未获得彭某任何回复。3月6日,公司以通知送达后彭某仍未来上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再次通过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彭某辩称2月20日之后一直处于生病期间,因公司未索要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请假单,所以没有提交,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彭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解析】
仲裁委认为,彭某向公司申请病假休息,应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这是彭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从病假证明单可见,彭某2月13日至17日具体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交相应病假证明的程度。而且,彭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单位的请假手续,即使当时无法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事后也应尽快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但彭某在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都未向公司请假,在收到通知后也未说明原因,即使其确实有病假单,公司在其未及时提交的情况下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故仲裁委驳回了彭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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