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杨女士和赵先生在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产,贷款尚未还清,故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二人后期感情破裂走向离婚,为保护孩子小赵的权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小赵所有,但赵先生有长期居住权。
然而,当小赵成年后要求父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赵先生却拒绝履行房屋赠与义务,并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抵押贷款。这引发了争议,赵先生认为房产是自己的,想撤销赠与就可以撤销,小赵却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归她所有,不应当被撤销。那么这个房产归属究竟应该如何呢?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这一问题。虽然《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我们应当注意到民法体系中各编适用的界限,相比于合同编更加纯粹的经济关系,婚姻编不仅掺杂着经济关系,更具有非常特殊的人身关系。
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解除夫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所作出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同属于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编。
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特定条件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来撤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处理。所以,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来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
因此,在此案中,赵先生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并贷款,不仅损害了杨女士的利益,更是剥夺了小赵的合法权益,因此小赵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赵先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遇到经济纠纷难题,应当合理协商,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