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二)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单,一审终审)1.适用范围: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其他条件同简易程序。排除范围: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知识产权、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鉴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关联】以原审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所作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2.期限: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无需举证、答辩期限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3.法院关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所作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法院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一)第二审程序1.不得上诉:非讼程序;二审终审裁判;最高院一审裁判;调解书;小额诉讼。2.适格上诉人:一审原被告、有独三。(注意:无独三只有被判令承担实体义务时才可上诉;委托代理人须经特别授权可上诉。)3.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与被上诉人:看对谁有意见。(1)仅与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方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仅与共同诉讼人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未上诉的同方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与对方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未提上诉的均为被上诉人。4.程序:只能向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提起。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二审中的调解(1)调解不成,发回重审:①一审漏判的诉讼请求。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未参诉。③一审判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可根据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并调解(注意:如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2)调解不成,告知另诉: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反诉。注意:如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二)再审1.再审的启动(法院、检察院、当事人)(1)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院。(2)检察院: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接受抗诉的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3)当事人:①主体:原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被)上诉人。(注意:案外人、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申请再审。)②申请法院: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③申请审查: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事由,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注意】法院审查期间,检察院提抗诉的,法院应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2.再审的审理(一律合议制)(1)法院决定再审后,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2)适用程序:原是一审法院审结,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所作判决可上诉);原是二审法院审结或提审的,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3)再审调解: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裁判视为撤销。(4)再审审理范围: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有例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原审中已依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无法形成其他诉讼。(一)特别程序(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1.特点归纳:①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②一审终审。③不能启动再审。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排除范围: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解除;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破产程序审理;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主体: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依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4.督促程序(1)适用支付令的条件: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债权人无对待给付义务(即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申请(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2)债务人异议的条件:收到支付令15日内+书面形式+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该异议应当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注意】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履行期限、变更清偿方式、向其他法院起诉均不构成异议。(3)债务人异议的效果: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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