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8月14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制定之初,就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对于该规定如何执行,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做法。
一、关于案由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进行了修改。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后,各地法院对劳动者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债权债务的其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一种是根据司法解释二的字面意思,按照劳动争议类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立案。
二、法院分案产生的争议。对该类案件处理争议是分到哪个庭室,依据什么程序审理。如果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往往分到专门的劳动争议庭。而劳动争议庭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仍然是劳动争议案件,就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建议撤诉后按照普通民事案件重新立案,否则就要驳回。而普通民庭则认为司法解释二只是规定受理程序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并不改变案件性质,故仍应由劳动争议庭审理。
三、判决依据的争议。有的法院强调中心在“欠条”,对劳动关系等均不涉及,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判决。有的法院则按照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判决。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
四、支持的诉讼请求能否包括利息。劳动者因未拿到工资去法院起诉的时候,部分原告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据判案的判决书均驳回了该项请求,而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判案的判决书,有的以欠条未约定利息为由驳回,有的则支持从起诉书送达后或判决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关于诉讼费收取。有的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收费五元或者十元,有的则按照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收取。在司法解释二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出台后,北京市2007年曾出台诉讼费用收取的解答,明确了持工资欠条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按照财产纠纷收取诉讼费,但是实践中至今仍不统一,仍有部分区法院如昌平区、西城区等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收取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