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15年3月4日,陈某林至连云港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1日,陈某林自动离职。后陈某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万余元及加班工资等1.3万余元。连云港该公司称其与陈某林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盗。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2015年9月19日以匿名电话形式的报警记录“有人偷电脑”和处警结果“老厂长与新厂长发生矛盾,将电脑搬进自己轿车后备厢中”,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盗取。
2015年9月19日张贴要求补签劳动合同的公告,不能认定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维持仲裁裁决结果。(2016)苏07民终1812号;(2017)苏民申3416号
案例二:
2017年3月20日,万某、王某彬入职中山市某公司。2017年9月6日,该公司报案称该公司11份劳动合同及签收表被盗。2017年9月7日,万某、王某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近半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万某、王某彬请求。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虽可以证明2017年9月6日发生了劳动合同被盗的事件,但不能证明被盗的劳动合同中包括与万某、王某彬签订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提交的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文本电子版均没有二人签名均不足以证明已与万某、王某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维持仲裁裁决结果。(2019)粤民申5858、5859号
案例三:
王某佳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审查认为,某公司诉称劳动合同原件于2016年10月下旬被盗,虽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提交的劳动合同电子存档件,王某佳签字的《承诺书》明确记载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另外,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也载明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能够证明该公司已与王某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对王某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2018)苏民申1158号
案例评析:
此类案例中,用人单位诉称劳动合同被盗,但劳动者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劳动合同被盗证据不足,客观事实无从知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应该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现实工作生活中,既有用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承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也有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取得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互换签名、骗取或故意隐匿、销毁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劳动者因此被判刑。
凤语言法:
以上三个案例中,均有报警纪律,报警记录一般属于单方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采信。
为了避免发生类似情况,用人单位除了要与劳动者面对面的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保存签订合同时的照片、视频以备不时之需。
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的确是不小的工作量,用人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人事管理档案制度,也可以采取劳动合同一式多份、电子存档、法律顾问单位留存、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及回执等多渠道保存方式。
有条件的还可以聘用专业的人事档案管理员,以避免劳动合同灭失的法律风险。案例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曾经签署过劳动合同,其操作流程值得用人单位学习借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不问缘由,因此有的劳动者就故意拖延甚至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将来索赔。
为此,2019年12年30日,江浙沪皖地区发布“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会议纪要《一》认为,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二倍工资。
但是要注意,该观点并非法律规定且仅仅适用于江浙沪皖地区,故用人单位不应掉以轻心,发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考虑仍痛割爱而非一厢情愿的拖延、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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