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关系着上班族从摇篮(上班人的子女)到坟墓,涉及生育、就医、工伤、失业等诸多权益。
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便想出各种花招、以各种理由,想在社会保险这一国家强制性的单位义务中打擦边球甚至违反车家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权益。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规范缴纳社保,造成的影响并不是立竿见影,一些劳动者甚至为短期的到手薪水而同意用人单位的一些“协议”,实际上损害的是自己的长远利益。一旦不幸发生因病就医、工伤情形却只能自掏腰包,或退休时发现自己的养老金与别人差一大截,才发现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此时再与用人方讨说法,已经陷入被动局面了。
下面,让我来细数在社保缴费里存在的一些常用“猫腻”。
01 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名曰与其把钱交给社会这个大池子统筹,还不如直接为职工增加收入,实际上只是以此为理由节省人工成本,却损害了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02 低缴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员工的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用,也是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这里注意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还要在规定的在上下限范围内,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上限主要是对高收入人群的一个封顶数,按照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下限通常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社保缴费打了折扣,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会打折扣。
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03 缴纳社保费不及时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些单位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相关待遇的享受。
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失业保险为例,失业人员需符合三个条件的,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有一条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次月办理社保,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管理人员要注意了,不要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给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害。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04 违规补缴社保
一些地区车市、楼市限购令出台后,催生出代办社保业务,并迅速发展成为签订假冒劳动合同、补缴社保费用、领取社保证明等一条龙服务。针对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承诺为个别外埠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一经发现属于违规补缴的情况,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后果由违规个人承担,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
另有情况则是,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自由劳动者),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缴纳社保,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社保。 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根据2016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因此,这种方式也是不可取。
社会保险是涉及访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情,同时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法、规范、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不以劳动者主观意愿随意取消的一项权利和责任,因此,双方都要遵守,尤其是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