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夫妻婚前买房或者婚后买房等一系列房产归属的问题已经有了详细的介绍,并不累赘。我只是想要单纯的想要说说如果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且首付全部由男方出,那么,女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当然,如果男方主动提出加女方的名字,且表示一定要加上女方的名字,这种暂且不论。但是如果这个首付款是男方父母出的,或者大部分是由父母出的,那么,女方要求必须加上自己的名字,对于这种做法,每个人的看法应该都是不同的吧!
今天刚刚和两个女同事聊到这个问题,她们两个都一致表示:必须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肯定不结婚。而且,还说明,在她们家那边,即便是男方婚前买房,加上女方的名字,也是默认的事实,没有什么可以争辩的。特别是女同事小Z的想法更是特别的坚定。
我有一种惊呆的感觉。我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大多数女生的想法,在我看来,如果是男方首付,女方一分钱没出的话,除非男方自愿,那么,女方是没有任何理由也不应该强制男方在房产证上面加上自己的名字,甚至以不结婚来作为要挟的。
小A反驳我说:那如果以后离婚了,女方不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吗?再说了,如果婚后女方也有还房贷,那不就是更亏了吗?我说:可以在婚前签订一个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再者说,为什么女方要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一套房子上面呢?
小A表示:为什么要签协议呢?这不是明摆着告诉对方,我有离婚的打算吗?我说:那你为什么又有一定要写你名字的想法呢?你想要的不也是离婚之后有一个保障吗?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像现代很多丈母娘一定要求自己的女婿有房子一样,但其实她们并不知道即便是买房子了,如果没有加上自己女儿的名字,离婚了,对于女儿来说,依旧是没有保障的。当然,我并不是排斥这种做法。相反,我是绝对拥护婚前要有一套房子的,但是这个房子,在房产证上面究竟写谁的名字,并不是我最关心的问题。
我一直都觉得,如果可以的话,女生还是自己买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最为靠谱。如果男方出资买的首付,女方仅仅凭借你是我未来的老公这个理由,就强制性地要求男方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名字,明其名曰这个是一个保障,是你爱我的表现,我觉得很不可思议。
于我看来,如果房子首付款我也有出,那么我可能会提出这个要求,但是我一分钱没有出,就将男方甚至是男方父母积攒了一辈子积蓄购买的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占为己有,我有点虚心。并不是说我存着离婚的想法,但是还是不能够排斥有这种可能的吧!如果婚后我也有出资进行装修或者还贷,那么提前签订好协议就好啊!更甚者,如果我是婆婆的话,我可能也不想这样吧!如果以后我的儿子儿媳离婚了呢?辛辛苦苦挣了一辈子的钱就此少了一半,心里肯定会不好受吧!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各种现实的情况存在,但是在我看来,最为靠谱的还是有一个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可以很小,但是那才是实实在在属于自己的。另一方面,完全将安全感寄托在房子身上,其实更是不可靠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