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一名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犯规定,却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触碰规定的高压线,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然而不知是制度之弊,还是人心之昧,单位领导却要因此受牵连,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此荒唐之事真乃千古之绝唱,封建社会才有的连坐式的惩罚,竟然如此有市场。我真想知道,这是那个***提出的“无后果追责”。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成年人完全有能力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其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就是说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也没有说让家长或者监护人担责。最后,如果要实行“无后果追责”,那么请问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就要无后果追责,是不是应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生了这么个不争气的家伙?如果是因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应该追究车辆生产厂商的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交警部门的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驾校的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道路修筑公司的责任。
我真不能理解这个“无后果”是什么意思,借助“度娘”查了一下,“度娘”也是一脸茫然。我只能拆词解义,无,即没有,后果,即结果、止境。“无后果”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没有结果、止境”,“无后果追责”就是没有止境的追责。如果真按这么理解,我就要问一问提出“无后果追责”这一概念的人,如果某个人犯错了是不是应该把此人的老祖先坟墓挖出来鞭尸啊,因为此人的老祖宗遗传的基因有犯错因子啊,不追责能行么。可能提出此概念的人是为了让领导层尽责,然而尽责也是有限度的,知人知面难知心,领导不可能成为下属肚子里的蛔虫,更不可能保证身边人不出问题,领导也总不能把下面人拴在裤腰带上,时时带在身边,一个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人犯错实属正常。如果纯属个人行为犯了错,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该受到什么处罚,受什么处罚,我想当事人决不会有意见,为什么要追领导的责任。如果发生问题是单位领导决策失误,指挥失误,我想追究领导责任,没有一个领导会有意见,凭什么与领导半毛钱关系没有的事却要领导担责。不要告诉我,领导要负领导责任,明明是个人行为犯的错,领导负什么领导责任?每个人都处在社会这张大网中,交错密织的关系无处不在,如果要追责,谁人能幸免!
提出“无后果追责”的人也许为自己能够创造出这么有“水准”的词而内心窃喜,我真想问一下“不要脸”三个字怎么念。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瞎**制定土政策土规定,谁人能服?何不把商鞅在秦国变法制定的“连坐制”精装成册,人手一本,省时省力,而且效果绝对杠杠滴!如果真要无后果追责,我就不信,提出这个词的人身边没有犯错的人,如果有,不好意思,达康书记不高兴了“你有没有责任,说,有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