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上稀土案和15条案例辩论课
同学们分成二对二辩论,关于加入议定书与WTO协定关系,以及议定书解释方面的辩论。意图是通过一项具体的辩论作业,让同学们分工配合完成为一方辩护的研究和操作。
因为对抗性辩论,激发出来一些即时出现的想法,比如欧盟法规2(7)段文字和15(a)(ii)得相似性,15段含有两处里外授权的荒谬性,因为不合有效性原则,也使15(d)二句实质无效。此外原材料案件专家组说工作组报告170段无用,只回应169,但事实上,170是承诺段,在342段中,而上诉机构述及的156段不是承诺段,虽然关涉出口税。所以不能说议定书11.3段没有明文提及WTO权利义务。学生能看出上诉机构的分析错误,作业做的比较认真,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