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区分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意义,在于明确权利义务双方主体的责任,依法保障依法履行合同一方得到法律保障。很多人搞不懂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或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增加认识。
案例简介
段某是某法考培训机构(简称:机构)的独家签约讲师,《教师授课服务协议》约定:段某为机构提供教材编写、宣传讲座及提供授课服务,后由于段某未按约定提供书稿且违反独家授课规定等,提起商事仲裁,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段某在商事仲裁受理过程中,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由机构承担工资差额及补偿金。
法院裁判
首先,确认段某与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确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主体适格、②接受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段某与机构不属于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工作时间与机构不一致且社保缴纳不在机构,其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受理材料也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确认段某与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样的,段某主张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机构支付未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段某希望不经过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教师授课服务协议》规定的仲裁条款约定明确,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没有采取胁迫手段订立、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协议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依法属于商事仲裁的范围。
Felix的法律观
第一,依照《劳动法》第79条规定:如果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尚未审结,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劳动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认定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减轻劳动者负担,对于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条等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即优势证据规则,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同样适用该规则,本案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不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并不适用该规则,商事仲裁应受《民法典》调整。
第三,合作关系的一个例子是技术开发合同,双方之间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存在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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