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强者的权利
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强,才能维护它的长治久安。因此,至强者的权利,虽然带着反讽,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但是此说之真正含义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导致任何道德。面对暴力而让步不过是一种必需而已,其中没有意愿;至多,那是一种审慎。它又如何能成为责任?
卢梭认为至强者的欲望被转换为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责任,这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以来的一个基本准则,但是他人在面对暴力的让步不能算责任,而是审慎。卢梭认为责任应该是建立在意愿的基础上。
不妨假设此种所谓“权利”是存在的。我要说从此不能导出任何有意义的东西。如果暴力产生权利,结果就要随着原因而改变:任何比第一个强权更强大的暴力就可过这种权利。一旦反叛而不会受罚,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强者掌握着真理,人就必须尽力地变得强大起来。一个随着力量而消长的权利,这会是什么东西嘛?如果人是服从的,他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做。显然,“权利”一词不为力量带来任何新的东西;从此角度上,它毫无意义。
卢梭认为暴力产生权利,引发的竞争机制只能是以暴制暴的丛林法则的零和博弈,这样的导致的竞争只能是比拼暴力。传说中当年的黄帝,炎帝,蚩尤的争斗是否可以证明呢?古希腊神话中宙斯对父神的反抗似乎也是如此。所以卢梭以为过去的历代法强调的权利无非就是指的是至强者的力量而已。
“服从暴力”。如果这说的是“让步于暴力”,这样的格言虽然肤浅,还可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一切力量来自于上帝。我承认;但一切病痛也是源自上帝。难道我们就因此不能请医生了吗?如果我在森林里为匪徒所拦,给其以金钱,要是我还能保住这些钱,我是否还有道德义务把钱送给匪人呢?毕竟,枪口之下也是一种暴力。
反驳得太精彩了,人类一旦有力量反抗,一般不会服从于别人的意志的,难道这就是自由的全部含义?假如这样?那么服从或者责任怎么产生呢?卢梭准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值得期待。
因此,我们应该有一个共识,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我们又回到了我原来提出的问题。
有意思,卢梭提出一个合法的力量这个概念。
奴隶制度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就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
卢梭认为合理的权威应该建立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但是如何办到呢?
葛罗休斯认为,既然个人可以放弃自由而为某一主子的奴隶,为什么整个人民就不能放弃自由而成为某一君主的臣民?这里,有着太多模棱两可的词汇。我们就只来搞清楚“放弃”的含义。在此上下文中,它意味着“给予”或者“出卖”。一个要做别人奴隶的人并不能把自己给予别人;至少是自己的生存,他是出卖了自己。但是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君主可并不能保障臣民的生存,事实上君主的力量来自其臣民,如拉贝莱斯(Rabelais)之言,君王所依者众。难道臣民们是为了君主把自己财产拿走才把自己给予了君主?如果是这样,我可看不出他们何以维生?
有意思,这里卢梭区分了放弃,给予,出卖三个概念。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为跟群体的人民的选择和行为不能混为一谈,需要逐层分析清楚。卢梭的求真精神很可贵。我们姑且看他如何求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