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有罪)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无罪)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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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如果本案的悲剧发生在我们联邦领土之外,没有人会认为我们的法律适用于他们。我们承认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这一原则的理由无疑是明显并且少有争议的。我认为这一原则的基础假定,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领土原则是以假定人们应该在一个群体内共存为基础的。所有法律也都以此为基础。现在我主张一个案子也许可以从道德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理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果我们注意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注意实定法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会发现本案被告在做出他们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是远离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就像他们远离我们的领土上千英里之外一样。即使从物理的意义上看,坚固的岩石把他们的地下牢狱与我们的法庭和执行人员隔离开来,要移开这些岩石也需要付出非同寻常的时间和努力。
因此,我的结论是: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用19世纪作家的精巧语言来说,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我毫不犹豫地宣布,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
2,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下列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一个人生命受到烕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因此,依据刑事立法广义上的目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宣布这一法令并没有打算适用于自我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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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不参与)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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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如果这些人超出了我们法律的约束到达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发生在什么时候呢?是当洞口被封住的时候还是饥饿的威胁达到某种难以确定的程度,抑或是掷骰子的协定达成之时?
假设其中一个人在被困山洞时度过了他的二十一岁生日,那我们应该认定他在哪一天成年呢?他什么时候满二十一岁的呢?依据假设,他在什么时候脱离我们法律的约束的呢?抑或只有当他被从洞穴里解救出来并再次受约束于我的同行所谓的实定法时才能被看做成年?
2,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法令应该根据其目的加以适用,刑事立法被公认的目的之一是威慑。问题在于,刑法还有其他目的。联邦诉斯坎普案认为,刑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联邦诉梅克欧沃尔一案又说刑法的目的是矫正犯罪人。还有其他理论被提出来。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这些目的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3,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昵?如果我们再从威慑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一个人是否可能为了避免因偷窃一片面包入狱而愿意挨饿致死,我难以断言,对这些人做出谋杀罪的判决将不会产生威慑作用。我相信,“谋杀者”一词的效果是,如果这些人知道他们的行为将会被法律视为谋杀,他们至少很可能在执行杀人计划之前会再多等待几天。那段时间里救援行动有可能会取得成功。我意识到,将他们的行为视为谋杀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延缓他们的行动,并不能使之被完全杜绝。诚然,与刑法所正常适用的情况相比,威慑在本案中的作用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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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四:( 维持有罪判决)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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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这一案件所有的困难从何而来?为什么对本该很明显的结论,却要进行如此长的讨论?唯一的根源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
2, 立法至上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自我防卫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因此非常清楚的是,本案不属于例外的适用范围,因为威特莫尔显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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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五:( 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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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2,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民意)
3,运用常识来断案
4, 一个判例的启示
一个教派开除了一位牧师,据他们说,该牧师投靠了与该教派竞争的另一个教派,认同了那一教派的观点和实践。牧师四处分发传单,控诉开除他的教派当权者。该教派的一些世俗成员召开了一个公众集会,在会上他们提议解释该教派的立场。那位被开除的牧师参加了这个集会。有人说他是在未被察觉的伪装之中溜进来的,他自己的说法是,他是作为公众的一员公开进入的。无论如何,当演讲开始后,他打断了有关教派事务一些问题的陈述,发表了捍卫自己观点的演说。
他被一些听众攻击并被痛打一顿,除了下颌骨折还受了其他一些伤。他对发起集会的协会和十个他声称攻击他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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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契约是虚构的,契约或协定的观念为政府权力包括剥夺人生命的权力提供了唯一的伦理证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只能从道德上论证,即:这种权力是理性的人为了要建设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而相互同意和接受的一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