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 婚姻家庭编系列谈02
临近六一儿童节,潇潇律师说说“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祝福每一位小朋友童年无忧~
民法典(草案)正在全国两会的审议议程里“翻滚”,全民静待民法典最终稿公布的同时也热议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条。儿童节将至,潇潇律师给大家说说“当儿童遇上民法典”的话题,当你还是妈妈肚子里的BB时,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与你有了联系。可见,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点不为过。
当儿童遇上民法典,我们不得不提“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您和您的孩子听说过吗?国际上,1989年11月21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同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由此成为其第105个签约国,该《公约》也于1992年4月2日开始对中国生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无差别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参与原则。其中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就是最大利益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那么,即将面世的民法典在哪里体现了呢?在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里最直白的有两个法条。
New1 民法典(草案)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此条款涉及“离婚与子女”处理原则,对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做了删改,明确“父母离婚时对于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潇潇律师主办的离婚案件里感受到:在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的夫妻双方条件均尚可,在“爱”的名义下抢夺抚养孩子远多于放弃,这是一场“爱”的战争,无辜的是孩子在里面感受不到爱;相反,离婚父母有时为了财产利益最大化争夺孩子,孩子成为制衡对方的筹码,更有祖父母辈加入战争......
此处敲黑板:一般来说,对于孩子抚养没有妥善解决,法官多数判决不予离婚;对于离婚双方,希望理性思考分析谁更有能力照料儿童,照料儿童不仅仅是财力的问题,照料者的心理、精神健康不容忽视;且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可能会参考孩子的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离婚各方,更不能忘却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亲权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真爱孩子的父母仍会有办法陪伴孩子成长。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有时陪伴离婚案件委托人走进法院,等待我们的不是对立对抗的原被告席位,而是圆桌会议厅!YES,您没有看错!最高院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上海长宁法院和二中院将“家事”和“少年”合二为一,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庭”),法庭设置就是圆桌会议室寓意家事纠纷融洽调解。这背后精心设置了包括回访、心理干预、社会关护、多元化解等多项机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至少在婚姻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尽最大努力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
New2 民法典(草案)第1044条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新增在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里)
在我国,法律只允许未成年人成为被收养人。因此上述新增法条亦明确在收养法律关系里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之前沸沸扬扬的某上市高管鲍某明涉嫌长期性侵未成年养女的新闻,也让我们关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这些“沉默的少数派”,每一个儿童的童年都是法律应当守护的领域特别是预防“性侵儿童“的歹念者和暴徒。此话题说来道阻且长,潇潇律师会结合自身普法的公益行动和此类案例数据下回分享~
作家龙应台曾在《孩子你慢慢来》一书里写道:“在他往后成长的岁月里,他会见到无数的人间恶事,没有必要让两岁就开始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人的快乐童年何其匆促,何其珍贵!”想来,幸福的婚姻家庭里尚且有诸多亲子沟通的烦恼事,那么面对离异、单亲或特殊家庭,我们更需要额外耐心和小心,守护孩子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让他有勇气不孤单带着爱走好成长的每一步。
祝愿踏时代浪潮而来的民法典这一公民权利宣告书,像太阳般温暖照耀每一个孩子的童年!
丁潇潇律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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