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期盼政府纠错,早日拿到征地款
连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和广东省湛江市的高速公路,是雷州半岛北向最快捷的高速公路。广西玉林博白段,正如火如荼建设中。但是,期盼已久的高速路却没有给玉林市博白县文地镇茂石村委会羌村尾队村民带来喜悦。
文地镇茂石村委会羌村尾队有一笔120多万元高速征地款给文地镇政府拨付给其他村。羌村尾队多次向文地镇政府反映,要求依法进行土地确权才能发放,却得到这样的答复,文地镇政府某些官员如是答“有本事你们去告,告赢把征地款再还给你们”!
事情至此,村民们除了生气,便是纳闷:世世代代耕作的山林地,文地镇政府依凭什么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其他村庄。
截止目前为止,茂石村委羌村尾队分界岭、细马肚岭、圆领三个岭土地所有权未经过博白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权为平坡队、范家队所有。也就是说,博白县文地镇政府给第三人拨付征地补偿款没有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玉湛高速征用山岭山林地权属有事实依据
茂石村委羌村尾队分界岭、细马肚岭、圆领三个岭土地在解放前后均是我村村民所生活、利用。至今仍然是由我村村民在使用收益,没有与任何生产队存在争议纠纷。
据村民介绍,在分界岭、细马肚岭、圆领三个岭土地有茂石村委羌村尾队村民耕作使用的事实存在。
1962年至1968年,茂石村委羌村尾队有黄春万、黄春旋、黄波、黄春勇、黄春胜、黄春育、黄春梅八名村民在分界岭、细马肚岭、圆领三个岭土地上不间断耕作,面积达到七八亩,不存在争议。
1973年至2003年,茂石村委羌村尾队村民都在三个岭土地上耕作经济作物。1997年5月期间,在三个岭土地种植松树发包给文地镇大沙村委瓦厂队村民黄英龙、茂垌村民黄仁国与羌村尾队村民黄春志等人共同收割松香脂。承包租金为每年7000元人民币,租期至2003年终止。
1995年,我村村民黄春友、黄日秀二人在圆岭建设面积1500多平方米养猪场,经营养殖至今。
依据当地民间风俗,各村只能在各村山林地安葬逝世村民,不能逾越界限。据统计,在三个山岭上“细马肚岭”就有安葬茂石村委羌村尾队已故村民,事实不容质疑。
2010年2月,有村民黄春万、黄春旋、黄波、黄春勇、黄春胜、黄春育、黄春梅等人将三个岭的耕地发包给以上山岭开矿厂老板黄春万、黄春炎、黄春旋办厂。在三个岭开办矿厂,经营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土地异议。也就是说,该土地的界线清楚,权属分明。
文地镇政府认定“协议”合法性存疑
《博白县文地镇人民政府文件》文政信复字[2017]023字《关于文地镇茂石村黄日欣等4人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对山林土地权属认定依据为,“该山岭的权属按照你们羌村尾队代表和五家屋范姓代表2006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就已经明确。”
据平坡队、范家队提供“协议”显示,该协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亦无人民政府公章。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证据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登记确权效力。
毋庸置疑,该协议违反多个法律法规,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县级政府并未对该争议土地登记确认所有权,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其证明的基础。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私自处理土地权属,更不能拿土地权属作为私人交易条件。
此外,博白县文地政府信访答复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该不能作为山林土地权属依据。
有法律人士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存在纠纷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对于征地过程中山林土地权属存在纠纷应以“争议搁置”原则处理,而不是未经有权机关认定权属或者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之前,就拨付相关征地补偿款,这样做法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依法应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