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包括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即短期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可以延长和缩短吗?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者协商延长或缩短对劳动者的考察期限,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试用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单独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HR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而在试用期内该员工请病假期限超过1个月,实际考察期限仅为1个月,此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里约定此情形发生时试用期根据其请假的期限进行相应的延长,或者事后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而不要随意单方面的延长。
3、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试用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延长试用期。
4、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期间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其它原因请假,试用期可否顺延呢?
按照江苏省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这就需要我们开动脑经,在和员工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一个试用期顺延的条款: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或因个人原因请假未能上班的,试用期顺延。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在合同中约定了此条款后,员工在请假完后回来上班还是试用期员工,相当于试用期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四、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而只约定试用期吗?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HR须注意: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那用人单位在该试用期合同结束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此合同为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须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愿意。
五、试用期可以设定多次?
《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比如:员工在A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到B公司工作,两年后又回到A公司工作,那A公司还可以根据其新岗位再次约定试用期吗?不可以,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六、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支付赔偿金: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补足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试用期满的工资进行补足同时支付相当于少发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