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肖琳莉向所在的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
鉴于肖琳莉的岗位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公司随即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肖琳莉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
因体检结果为未见异常,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由于感觉身体不适,一周后肖琳莉到省人民医院做了职业体检,显示疑似尘肺病。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复查结果也是胸肺部异常。
肖琳莉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肖琳莉无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请求。
公司对仲裁不服,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公司请求。
评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也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且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肖琳莉是在不知自己已患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应当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