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眼中的婚姻 ——读《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有感

谈及婚姻,难免关乎爱情。钱钟书老先生在《围城》一书中就对爱情及婚姻有过这样的描写:“爱情多半是不成功的,要么苦于终成眷属的厌倦,要么苦于未能终成眷属的悲哀。”“结婚仿佛金漆的鸟笼,笼子外面的鸟想住进去,笼内的鸟想飞出来;所以结而离,离而结,没有了局。”钱老爷子笔下的婚姻逃不过爱情的此消彼长,没有了结。而法律人的婚姻似乎是无关乎爱情的,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无非是与身份权及财产权相关,用法律的条条款款铸造一个婚姻的“围城”,我还清晰的记得讲授亲属法的老师曾非常犀利的评价我国的婚姻法是充满着“铜臭味”的婚姻法,婚姻只是一次合伙的共同共有而已……不禁掩面唏嘘:婚姻关乎爱情也两难,不关乎爱情亦两难,在两者中艰难徘徊的不仅有婚姻中来来往往的众生,还有研究着婚姻法的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法律人。

尽管如此,我作为一名还未进入婚姻“围城”的实习律师,虽然,早已见识了许多男女将双方共同铸就的婚姻围城最终化为了一张冰冷的离婚协议或者对驳公堂后的一纸判决,但仍本能地向往婚姻的美好,亦研习着我国婚姻法在冰冷的法律财产分割条款中存在着的人文关怀。毕竟,我国有着“夫妻一体”、“同财共居”的传统文化,亦有“夫妻协力”、“和谐家园”的家国情怀,冰冷的法律条文下还有司法的温情。

最近,我研读的一本关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的书籍便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眼中,婚姻的温情。该书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作者是裴桦女士。全书旁征博引了古今中外许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设计、定位及沿革;亦着重分析了我国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发展和由来及目前采用的法律制度中的优劣利弊;在此基础上,裴桦女士针对我国婚姻法的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通过学习这本书,我对婚姻关系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理解特别是关于财产分割制度的解读有了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是属于“啊哈“的那种心流体验,不得不说,收获颇丰。书中的具体内容我就不一一赘述,附上读书时做的笔记摘要,以供欣享。


《夫妻共同财产制》

——裴桦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

一、概述

1、共同财产制的历史弊端:

1)不利于保障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经济地位;2)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3)容易导致财产管理权纠纷;4)婚姻关系终止分割共同财产时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形:保护弱势一方易产生投机行为。5)缺乏内部调解机制。

2、补救措施:

1)适度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2)加强对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3)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4)增设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参考因素等。

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衣食住行、教育子女等)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二、类型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类型:

1)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动产、不动产皆为夫妻共有,法律另由规定的除外;

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排除婚前所有不动产;

3)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所有财产为夫妻共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劳动所得共同制:仅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归个人。

2、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的参考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收入情况:生产水平、收入越高,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越小。

2)家庭职能:家庭的三大职能:组织生产、组织消费、扶养扶助。

3)妇女的经济地位:女性经济地位越低,共同财产范围越宽

4)文化传统:“同财共居”、“夫妻一体”——夫妻财产采共同财产制。

3、确立类型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弱者原则;3)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原则(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同等评价);4)兼顾个人利益与婚姻利益原则。

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选择:

我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不排斥夫妻个人财产),但我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规定为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构成:

1、时间上的界定:(三个特殊时期)

1)结婚登记后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购置的财产而言根据“来源”来划分。——释:在婚前个人财产有婚后已经产生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财务性质构成混同,应区分共同共有部分和按份共有部分。

2)分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诉讼期间:以离婚判决生效时作为判断婚姻次财产价值和范围的时点。

2、主体上的界定。

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比照事实婚姻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

3、财产权属的界定:

1)权利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继承权(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的)、知识产权等。

2)所得与原财产的关系:个人所得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的,推定该财产为共同财产,主张有个人财产份额的负举证责任。

4、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项目的规定:

我国的规定:《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1、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构成: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婚后所得与个人密不可分的财产;3)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用品;4)一方接受赠与(包括遗赠)和继承的财产(须明确赠与给某某本人或权利完全归某某所有);5)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6)约定的个人财产。

2、关于补偿制度的建立:

1)一种财产替代另一种财产清偿债务;2)一种财产从另一种财产种受有利益;3)其他情形(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种收益时是必须给与补偿的)。

3、我国建立补偿制度的必要性。(1993年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第16条规定)

补偿请求权的设立问题:一方长期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时应由的权利。

五、特殊财产的归属:

1、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利益的归属(司法解释二将投资收益规定为共同财产)

1)财产类型:孳息、投资收益、增值(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人身性欲财产性兼具的权利,不包括在内)

2)孳息: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树的果子)和法定孳息(租金、承包金、利息、迟延支付的利息)

3)投资收益:直接投资(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间接投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获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以及转让股票、债券的转让款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或基金分配清算后剩余基金扣除本金的余额).

4)增值: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部分与原物没有分离)。包括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古董投资等。

5)归属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笔者建议确立一般规则(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以做区分)和补充规则(部分财产利益归为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天然孳息、租金,经营所得,直接投资为共同财产;存款、股票、债券投资、增值(偿还贷款或房屋改造的,相应部分增值为共同财产)为个人财产。

6)具体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及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股票、基金债权等投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中尚未取得的收益的归属:(争议较大)

1)学说观点:个人财产(期待权说、人身权说)V.S共同财产(收益一体说、知识产权共有说)2)笔者观点:判断财产的归属不应看重其权利取得的时间而应看重创造财产所付出劳动的时间。

3、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的归属

1)笔者观点:以归个人所有为一般原则,以遗嘱或赠与合同表明为共同财产的为共同财产及对方配偶对被继承人、赠与人有贡献,应予必要补偿为补充原则。

2)法律规定:婚后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六、共同债务

1、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

1)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

2)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个人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以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为判断标准)。

3)推定的共同/个人债务:家事代理权及家事代理制度。

2、夫妻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但对五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规则并未规定。

2)笔者建议:可以主张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部分,具体操作可以建立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

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1、夫妻均等享有共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

2、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

1)种类:一般管理权与特殊管理权

2)管理权的救济制度

3、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1)家事代理权与一般管理权

2)须共同行使的处分权:全部处分;无偿处分;处分住宅及其他不动产;处分重大动产、权利和债务;放弃遗产继承权。

3)救济途径:否定处分行为的效力;

八、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

1、采用物权处分制度。

2、对善意相对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赠与物已转移的:赠与物返还,赠与人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物未转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赠与为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的讨论)。

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受害方配偶依据物上请求权提起返还财产的诉讼

2)笔者观点:不予返还(因为基于不法原因之给付不得返还,此已给付的财产是算作给付方的个人财产,此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侵害可由婚姻法中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来救济。

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婚内财产分割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包括:1)夫妻一方死亡的,2)离婚的;3)判决分居的;4)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5)夫妻约定改变财产制的。

2、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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