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八章中,陀思妥耶夫斯基提到了自然法则和个人意志关系的问题,并用二二得四这一数学定律作为例子,表明人的意志在真理面前是一文不值的。对于二二得四这条既定的自然规律,个人意志是无可奈何,甚至是毫无用处的。因为唯有理性可以承认这个真理。但很多时候人性中缺乏对于理性的认可,而宁可逃避理性,试图迁就自我意志的满足。然而真理不会对自我意识作出任何妥协,因为它是无可否认也无可抵挡的,意识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哪怕需要先撞南墙,哪怕将南墙撞碎了,它也无法改变这个事实。 这里可以看出真理的绝对性,即无论你是否在乎或者承认,真理就在那里看着你,一动不动。
那么,真理的绝对性从何而来?换句话说,到底是什么让二二得四这条定律无可辩驳? 为什么它竟会限制个人意识的自由?为什么我没有资格否认它?如果这条定律是人“发明”的,那么人理所应当也有资格否认它。在这里需要对发明一词作出定义。将从未存在的变为存在的,将无意识的变为有意识的,混沌的变为清晰的,这是我所指的发明,或者创造。人具有这样的能力么?如果是,那么他就有塑造一切真理样式的能力了,因为谁将真理创造,谁也有资格将它毁灭,或者任意改变。 也就是说,二二得四如果是人创造的,那么人也可以通过以意识操纵理性的方式来改变它,从而满足自己的意愿。比如我今天觉得二二得六更好听一些,那就可以在今天改变它,而不用担心违背了任何“自然规律”,因为我就是真理本身的创造者,换句话说,我已经超越了一切的自然规律。
如果以上假定成立,那么在历代的课堂里,为什么要一直教导二二得四,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资格改变它?难道这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从众心理?当然并不是的。人们是甘愿承认它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因为人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而正是理性让他发现了真理的绝对性,让他发现了二二得四。与其说人是发明者,不如说他是发现者。人并不是创造了真理,而是发现了真理,或者说认识真理的概念从一开始就被放在了他的意识里。显然,真理的发明者是一位比人更加强大的存在,这也是人需要顺从于真理的原因。一旦你发现一位绝对者的存在,你从那一瞬间就无法反驳这一事实了,因为你知道他确确实实存在,就像二二得四一样无可辩驳。 而且你不能拒绝他的存在对你生命所产生的影响。
至于你是否相信二二得四和上帝存在是一个道理,那就是你自我意志的选择了。但这绝对不是你理性的选择,因为理性在真理面前别无选择,就像仆人在主人面前别无选择一样。你有自由意志,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否定真理。你一切情感里和意志里的反对,对于一位绝对存在者的真实性是没有丝毫影响的。